交通事故后,修车费谁来掏?

中国法院网 2024-10-16 09:40:21

  “你的车辆明明已经给你维修好了,为什么你到现在仍然不付修车费用?”

  “你这里面不合理的费用太多了,我不认可。”

  临近十一假期前的一天,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法庭人民调解室内的两位当事人因修车费用产生纠纷,吵的不可开交。

  基本案情

  原告为商城县某汽车公司,长期从事汽车美容装潢、维修保养服务等项目,2022年10月被告小帅驾驶的新能源老年代步车(以下简称新能源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到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处维修,维修服务产生的费用含换件金额8230元,喷漆费600元,钣金费800元,拆装工时费300元,共计9930元。2023年1月,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将车辆维修好后,被告小帅就将车辆开走,维修费9930元至今未支付。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双方遂因此引发纠纷。

  调解过程

  达权店法庭收到调解平台推送的案件后,立即组织法庭工作人员及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初次组织调解过程中,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坚持要求被告小帅按照诉求金额赔付,小帅却强烈要求进行鉴定。

  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小帅驾驶的车辆系新能源车,且未购买相应保险,与他人发生事故后,被告小帅听从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的安排,双方均将受损车辆交付给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处进行修理。

  后因交警部门判定被告小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因支付对方车辆昂贵的修理费无法支付被告小帅的车辆维修费用,被告小帅须自行负担自身车辆损失费用。看到9000余元的账单,被告小帅质疑该笔修车费用过高。

  倪有为考虑到如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极易增加当事人诉累,于是法庭工作人员在兼顾双方当事人客观实际情况,从市场价格差异等多个角度进行沟通,逐一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即被告小帅自愿于签订协议之日当天支付商城县某汽车公司维修费4500元,原告商城县某汽车公司也同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涉交通事故赔偿引得的价格争议从而产生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普遍,在车辆定损、保险赔付等各环节均易引发矛盾,信阳法院在应对此类案件中着重以专业知识为依托,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秉承调解优先、利益兼顾的原则,主动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努力搭建沟通桥梁,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现实情况进行耐心的沟通协调,力争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从而以最低司法诉讼成本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冲突焦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认定,在司法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一般也是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无责”并非完全等同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1 何为交强险的“无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给受害人,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无责赔偿”旨在保护弱者利益,通过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

  02 “无责赔付”是否是无条件赔付?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强制保险责任虽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承保无责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所有交通事故中都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了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必须以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无责车辆与受害人直接发生碰撞或者无责车辆通过与其他物体碰撞,从而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都应当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无责车辆仅是在事故现场,而与受害人的受伤没有任何碰撞,对受害人的受伤也没有影响,则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缴纳的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若车辆“脱保”,上路即违法,不但无法获得理赔,还会受到处罚。

  来源:信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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