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不知道是谁的就拿不到补偿款,向市资源局申请确权却又碰到了行政不作为。”因征地拆迁而起的这一系列碰壁遭遇让冯某大呼喘不过气来。
法律永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防线,受不惯气的冯某当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玉龙律师和王振嵩律师代理案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责令广东省阳江市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冯某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的请求作出处理。
案件事实:
冯某系广东省阳江市人,由于解放前村内95%的村民都没有自己的土地,所以村内村民都是世代以海为耕。后实行包地到农户,地权、林权责任制度的土地改革,经当时大队干部、村民干部的多次协商,才决定将八百余亩地交由冯某管理与使用。这期间冯某多次自筹购买树苗并精心护理,树木成材后还曾用于造船与造柴。由于历史原因,冯某和第三人对案涉地段的权属一直存在争议,经过多次协调始终没解决。案涉地块部分土地已征收,冯某也未获得任何征地补偿款。
2021年12月24日,冯某向市资源局提交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市资源局“依法调查案涉土地的权属问题”。
然而,申请书发出后便石沉大海,冯某认为该行为确系“行政不作为”。
迟迟未等到资源局答复的冯某彻底陷入了“两头堵”的悲惨境地,于是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玉龙律师和王振嵩律师代理此案,希望市资源局能尽快确定地块权属,以争取到属于自己的补偿费用。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资源局具有“土地权属确权”的法定职责,自冯某提交申请后其一直未予答复,符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应当诉至法院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诉讼过程:
庭上,阳江市资源局辩称:我单位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邮寄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其申请内容为:请求依法确认2012年以前阳江市某区域内约800余亩集体土地属于申请人所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确权有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因此我单位并无法定职权,且我单位已经电话告知原告的相关情况。
综上,请求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阳江市阳东区法院认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规定林业部、地方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所以阳江市资源局具有调查处理林权争议的职责。
根据广东省的规章制度,调查处理林权争议的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之内进行审查。本案中,阳江市资源局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书,直到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之日仍没有作出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决:责令阳江市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冯某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的请求作出处理。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冯某的原型为广东省某经济合作社,当地很多村民确实因为土地没有得到确权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款,白白失去了土地,而这其实是解放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土地制度改革和当地政策调整,作为负责部门的市资源局应积极承担起解决问题的责任,但现实中却是屡屡推脱和甩锅,导致百姓利益一再遭受损失。
本案反映出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也提醒着广大被征收方,在遇到类似情况是一定不可以坐以待毙,因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作为,本质上是以牺牲百姓权益为代价的,作为受害者绝对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附: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