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海关律师邵丹,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是黑胶唱片爱好者,收藏了不少黑胶唱片。他发现国内跟他一样的黑胶唱片爱好者有很多,于是他就在网上开店卖进口黑胶唱片。他的货都是从国外网站上买来的,因为海关有限额规定,所以他每次都用亲戚朋友的不同身份证和地址向海关申报。每个包裹放20盘,申报价格只写1000元,其实这些黑胶唱片都很贵,20盘远不止1000元。最近,我朋友被海关抓了,说是涉嫌走私。现在人关在看守所里,听说还要判刑坐牢,请问这是怎么回事,他每次都是向海关申报的,怎么就涉嫌走私了呢?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customs lawy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你朋友利用亲戚朋友的不同身份证将大量的黑胶唱片拆分成每个放20盘的包裹,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伪装成个人物品进口,而且还低报了黑胶唱片的价格。你朋友的上述行为是伪报贸易性质及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近20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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