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928万,一对夫妻被深圳法院宣告破产!

读特新闻 2024-09-13 21:43:36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债务人经法院审查符合破产条件,债务人依法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读特新闻记者了解到,这也是自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来,深圳第二例个人破产清算走入法定程序的案例。

深圳一对夫妻负债928万余元

法院宣告破产后可申请免除债务

据悉,郭某、李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两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此后10余年店铺一直亏损,2023年店铺关闭后,两人负债共928万余元。随后,夫妻两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2024年5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郭某、李某夫妇个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核查后发现,郭某近60岁,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刚做完冠心病支架手术。李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夫妻俩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的房产,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夫妻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和郭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正在大学读书。李某在家照顾大儿子和郭某的母亲。

破产管理人认为,两人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对夫妻债务人同时宣告破产。自法院宣告两名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两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财产除豁免财产清单规定的财产和破产相关费用以外,由管理人接管处置并用于清偿债务。

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义务,新增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高级合伙人宗士才,近年来带领团队承办了包括清算、重整、和解在内的30余宗各类破产业务。他接受读特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有其典型性。“这是第一次夫妻双方进入破产宣告。”此外,他提到,深圳个人破产实施三年多,法院受理的超350宗案件里,这也是第二起宣告破产的清算。在此背景下,“也许法院将来受理破产清算案件,进入考察期的案件会慢慢多起来。”宗士才表示。

深圳三年审理350余宗“个破”案件

清算程序“超严格”

深圳是中国境内首个出台个人破产法规的地区,也是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作为个人破产立法的试验田,三年多来,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探索上,“深圳实践”不断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深圳经验”。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

2021年3月1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从程序上来看,清算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这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而重整,法院以债务人的未来可预期收入为基础,债务人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并且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和解,则偏向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债务,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自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8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其中,绝大多数案件进入了破产重整、和解程序。

此前,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要更多地考虑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清算程序则要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一般要求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破产清算程序是最严格的程序。而探索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建立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运行规范,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

2024年5月,深圳中院出台《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剑指“最难”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曹启选表示,新出台的工作指引主要是要解决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标准、审理方式等问题,突出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救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债务人的功能。

层层关卡

严防“老赖”逃废债

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钻漏洞,逃废债的避风港吗?这仍是“个破”实施3年多来,公众的主要担忧。

对此,宗士才认为,这是一个很大误解。他表示,深圳构建了一系列的制度严防逃废债,无论是和解、重整或清算程序,个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要求都非常高。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要经过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面谈辅导。通常这个阶段会筛掉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辅导后,破产事务管理署出具相关资料,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下一个程序,法院会根据破产管理署出具的资料,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进行审核,而这个过程,仍会继续筛选掉一部分债务人。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

曹启选也曾表示,面对社会的担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建章立制、审慎把关。三年多的“深圳实践”,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张蕾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郑蔚珩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谢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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