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矛盾基本形态的本质
在这八种非调和型的基本矛盾形态中(天、风、水、泽、火、雷、地、山),结果新质是通过三种可能的结构相变来完成的。
一是通过高质规定来获得结果新质的,八种基本矛盾形态,不论是作用性的还是反作用性的,都是通过高质规定来获得结果新质的。
二是通过“同质异构”来获得结果新质的,如矛盾分式(1)、(3)、(5)和(7)这四种就是通过“同质异构”来获得结果新质的。
三是通过“异质同构”来获得结果新质的,如矛盾分式(2)、(4)、(6)和(8)这四种就是通过“异质同构”来获得结果新质的。
例1、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道德经·第六十四章》
在以下标识为“火、雷、地、山”等四种矛盾形态中,需要强调说明的是,随着矛盾关系性质的改变,由作用性的关系“”质变为反作用性的关系“”后,矛盾事物内部主次两方面的位置也随之发生变换。主要方面的位置,在符号公式中,由左边变换到了右边,相变为卦象时,由上位爻变换到了下位爻;次要方面的位置,在符号公式和卦象表达中随主要方面位置的变换而变化。矛盾关系的位置还是中位爻未变,但却由阳爻变为阴爻。
例1、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道德经· 第三十三章》
例1、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道德经· 第二十二章》
例2、其未兆易谋,其脆易判,其微易散。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道德经· 第六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