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等方面日益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纠纷高发,融资租赁公司在租金外收取手续费是否合理?一起来看下面一则法院裁判案例。
案件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某文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某融资租赁公司以6000万元购买某文化公司计算机软件,并将前述软件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某文化公司使用,租赁期三年,租赁成本为6000万元,租金利率为年利率5.7%,某文化公司应分十二期支付租金。
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提供融资租赁需求分析咨询、结构设计咨询、交易安排服务,某文化公司应支付服务费360万元。
合同签定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6000万元转让价款,某文化公司支付了360万元服务费,后某文化公司仅支付了第一至六期租金,其余租金经催告后均未支付。现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文化公司辩称,本案合同约定软件为租赁物,标的物价值与实际不符,存在低值高估情形,无“融物”特征,是“以融资之名、行借贷之实”,主张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次,被告认为原告并未对其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是在变相收取高额咨询服务费,案涉咨询服务费实际是双方“借贷”的一部分,没有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之外,理应在本金中进行抵扣。
法院审理
诉讼中,某文化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涉案软件作品市场总值约为1.78亿元。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看,某文化公司将软件作品著作权转让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从某融资租赁公司处租回。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低于评估机构给定的软件评估价格,待某文化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租金及所有应付款项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租赁物的著作权转移给某文化公司,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文化公司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某文化公司称某融资租赁公司未提供咨询服务,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应予以扣除。某融资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其收取的服务费具体提供了何种服务,且按双方《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来看,融资租赁需求分析咨询、结构设计咨询、交易安排服务等均属于某融资租赁公司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应自行负担的必要营业成本,故以收取服务费为名收取的款项应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扣减。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支付某融资租赁公司扣减服务费后的未付租金、相应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京小槌说法
什么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手续费”?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收取“手续费”是一种常见的情况,通常被表述为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服务费等,且往往约定该笔费用出租人收取后不予退还。在因融资租赁手续费引发的纠纷中,承租人常以出租方未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实质系以手续费为名变价收取高息,主张从应付租金中扣减手续费。
如何正确判断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合理
正确判断收取手续费是否合理,对于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具有现实意义。京小槌提示,融资租赁公司和企业在合同约定和履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应对手续费条款的合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且需分辨所约定的出租人提供服务的义务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例如,出租人仅提供了策划融资方案、业务咨询、起草合同文本、筹集融资资金等服务,因前述工作内容属于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负担的必要营业成本,不属于咨询服务,应当对出租人收取的服务费作相应的扣减。反之,如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推荐选定租赁物、结汇等与租赁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服务,负担了本应由承租人负担的营业成本,提供此种服务的义务就已不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认定出租人有权收取与其服务相适应的费用;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咨询服务义务,保证提供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对服务的经过进行拍照取证留存,还可以在固定的时间间隔内向承租人进行服务工作汇报,并与承租人签订及确认已接受相关服务的书面函件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供稿:顺义法院
编辑:安杨 邰怡昕 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