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实务】新《公司法》下,金钱补偿型对赌有什么风险?

谷权萍论 2024-05-09 01:22:33

一、案例导入

(一)案件经过概述

根据回购协议约定,甲1、甲2及甲3应于2018年8月31日向乙方回购案涉股份并按原价即902万元支付回购款,资金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二)案件分析

虽然协议约定如甲1、甲2及甲3违约时,乙方有权按照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向甲1、甲2、甲3主张业绩补偿及随时要求回购股份。但一审已判决支持全额返还乙方投资款902万元,以及按照年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该利息已远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如果再同时支持现金补偿款511万元,则乙方所主张的综合投资回报率明显过高,有违对赌协议的初衷,也违背了创业投资的商业规律。

因此,乙方上诉主张甲1、甲2及甲3还应支付现金补偿款511万元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二、和金钱补偿型对赌有关的定义

(一)金钱补偿型对赌协议

金钱补偿型对赌是常见的对赌方式,是指标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能实现对赌协议所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标的公司需要向风险投资方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反之,则是风险投资方向标的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

从《九民纪要》的角度理解:《九民纪要》对于金钱补偿型对赌的规定,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九民纪要》实际上是将“金钱补偿型对赌”视为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定向利润分配。因为从债权人角度看,对赌投资人因为对赌协议而获得金钱补偿,这就类似于股东因为股东身份而获得分红,两者都是公司的利润的支出,所以在应当受到公司法中,有关利润分配规则的规制。

(二)股东抽逃出资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将利润金额虚高再进行不合理地分配,或者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公司的资金“还给”虚假的债权人。

如果在对赌协议中,篡改真实的利润,股东抽离资金,那么该对赌协议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应人员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三、新《公司法》对金钱补偿型对赌有什么规定?

(一)金钱补偿型对赌与股东抽逃出资问题

1.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额度在抽逃出资资金金额的5%-1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至30万的罚款。

2. 股东抽逃出资问题的两种情形中,一则是财务会计报表造假,二则是债权债务关系虚构。监管部门直接对“问题制造者”和“制造者的直接上级”进行罚款,意在减少公司被罚款后,事后追偿时公司和员工之间的诉讼,更能直击痛点

(二)金钱补偿型对赌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

1. 只要不影响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即在目标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对赌投资者可以对剩余的利润作对赌协议中的金钱补偿,也就不会触及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

2. 如果公司违反新《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返还该违法分配的利润。此外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新法新增的内容,强调了董监高的职责,为依法追责董监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为确保金钱补偿性对赌顺利进行,有何应对措施?

1. 面对有限责任公司:

新法严格限制定向减资的问题,要么是股东一致同意,要么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所以为了确保对赌协议顺利进行,可以在设计对赌协议的时候,对赌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附上提前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定向减资且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面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问题,根据新法第224条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所以为了顺利进行金钱补偿型对赌,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对赌投资人享有定向减资、定向分红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当回购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在多少日内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决议,且各股东不可以撤回、撤销对定向减资、定向分红的同意。

五、萍论

1. 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极其看重资本维持原则。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对赌投资方的诉讼请求。当然,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可以偿还对赌投资方时,对赌投资方还是可以根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2.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属于民事权利,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对赌投资方作为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目标公司利润欠佳一时难以补偿对赌投资方,对赌投资方可以考虑先要求补偿一部分金额。如果目标公司长期利润不佳,或者对赌投资方自己错失二十年的期限,则对赌投资方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保护自己的权利。

3. 对赌协议设立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信息不对成,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这是为了促进交易的形成,公司的发展而给予对方的一种保障,不是一种获得利益的手段。设计、采用或者适用、应对金钱补偿型对赌,应当秉持着资本维持的原则来考虑各个步骤。

六、有关法条

1. 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两百条

2.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至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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