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犹如灯塔般照耀着法学教育之路。法学教育必须紧密围绕实践展开,这既是我国法治人才所固有的政治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学学科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法科生的政治品格需要实践的锻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的首要标准乃是政治标准。我国法学教育的校内课程体系之中,开设了思想政治必修课,设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由此引领法科生整个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然而,政治品格的塑造绝非仅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理论宣讲,其更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引导法科生走出校门,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的广阔天地。唯有在实践中,法科生方能真切地感受到党的初心与使命,笃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崇高信念。“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法科生应勇敢地走出象牙塔,深入社会基层,去亲身体验民心所向,去亲自观察民之所急,以党的初心为指引,锤炼出卓越的政治品格。如此,当他们日后踏上法治工作岗位时,方能确保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努力成为彰显公平正义的生动范例。
法科生的知识体系需要实践的塑造。法学学科具有鲜明实践性:其一,法学知识深植于生产生活的丰富实践之中。“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无论是理论法学所探讨的宏观法律原理,还是部门法学所聚焦的具体法律规范,其概念、原理与规则的形成,均旨在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精准的描摹、深入的剖析以及高度的提炼。例如,在研究侵权行为时,我们所涉及的各种侵权行为类型、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无一不是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侵权纠纷案例中总结提炼而来的。
其二,法学知识具有抽象性,需要借助实践案例加以生动的印证,以便准确地理解。例如,物权法定原则这一概念相对抽象晦涩,对于法科生而言,要深刻理解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为何必须由法律进行严格限定并非易事。但如果引入实践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开发商与业主约定业主购买房屋后将获得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永久使用权”,而开发商这种自行创设停车位“永久使用权”并允许业主自由转让的行为,实则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从而导致合同归于无效。通过这样具体而鲜活的案例,法科生能够更加透彻地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与实践意义。
其三,法学知识以实践为其终极使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学,作为一门最能够体现“经世致用”精神的学问,要求法科生必须将其所学所悟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之中,唯有如此,他们满怀的公平正义理念才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
法学教育必须以实践为导向,在实践中锤炼法科生坚定的政治品格,在实践中培育法科生扎实的法学素养。在我国,法科生最佳的实践教育场所与机构是法院,实践导向的法学教育,有必要从法学院走向法院。
首先,法院不仅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足以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任。在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法院肩负着维护法治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一系列重大政治使命。从法治人才政治品格养成的角度看,在我国,法院作为法科生的理想实践教育场所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当法科生置身于法院的工作环境之中时,他们能够全方位地感受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所承载的重大政治责任,并且能够通过与法官的近距离接触,深刻体悟法官在政法工作中如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这种独特的实践体验,对于法科生政治品格的塑造和法治信仰的坚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其次,在法院的实践教育具有“全科式”的特点。法院的各个业务庭,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学核心课程的实践应用场景。从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到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内法到涉外法,无一例外。在教科书上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在法院办理案件的实际过程中都能够得到最为生动、最为直观的再现。在司法活动中,原、被告(控辩)双方往往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而带有较强的角色立场,法院则始终象征着法律的公平正义,居中进行裁判。这种不偏不倚的视角,为法科生提供了一个最为理想的实践平台,有助于他们深刻理解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和价值。
最后,我国法院在科技应用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为了应对诉讼增长的压力,我国法院主动拥抱信息化革命,建成了全流程的办案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在线诉讼系统、类案检索系统、法律基座大模型等一系列先进的法律科技成果。无论是从我国法治部门之间的横向对比来看,还是从置于全球范围的纵向考量来看,我国法院的法律科技化水平都颇为领先。法科生如果不深入到法院进行实习实践,几乎难有机会接触和了解这些先进的法律科技产品,从而造成其法律职业技能养成的“技术鸿沟”。
总之,在积极倡导实践导向的法学教育进程中,大力推动法科生从法学院走向法院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毫不夸张地说,在传统西方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法科生心中经典的“法律人”形象是律师;而在我国,法科生心目中理想的“法律人”形象应当是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公正廉洁的优秀法官。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陈山(作者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现挂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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