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工会的限制较少而保障全面。国民党时期的工会法,以1929年《工会法》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国民政府惟恐工会强大,以限制与控制为其主导精神。如前所述,就成立方面而言,1929年《工会法》对发起人数、发起和组织主体、发起程序、工会联合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就运行方面而言,此部《工会法》对团体交涉权以及罢工权设置了较为严苛的条件,使得权利仅仅为文本之权利。
(1929年《工会法》劳资间之纠纷非经过调解仲裁程序后,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得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宣言罢工。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言罢工。)
而再观1950年的第一部《工会法》,无论是脑力劳动者还是体力劳动者、无论工人人数的多或少都可以组织自己的工会,且政府、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都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备,并赋予工会应有的基本权利如交涉权、缔结集体合同权等,此外还赋予其抗议权、视察权等,这在国民党时期是不可想象的。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政权的性质。关于国民党政权的性质,在前述第五章分析国民党劳工政策变化的原因时已作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而新中国的《工会法》之所以对工会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自诞生时起,就以马克思主义这一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思想为主导思想,故而其创建的国家就以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这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有着明确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既然工人阶级成为了国家的领导阶级,这就意味着其组织的工会当然会受到较为全面的保障。李立三在1950年《工会法》草案通过前进行的说明上,即曾言道:“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组织工会的自由,奋斗了近三十年,付出了很大的牺牲流血代价。……到现在,终于获得了胜利,推翻了反动统治,建立了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工人群众才获得真正组织工会的自由和一切政治自由权利,才能提出这样进步的有利于工人阶级并且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工会法草案。”
第二,也正是由于上述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工会法对工会与政府的关系进行了不同于西方国家和国民党政权的界定。工会作为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其根本归宿在于工人而非政府,其与政府的关系应当是保持距离的,否则一旦形成依附,就可能成为国家各项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或所谓生产大局的附庸。但我们特定的政权性质决定了这一基本情势似并不适合中国的工会。在1950年《工会法》的第9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教育并组织工人维护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和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工会构成了政府开展生产或推行法令的助推器。这种“政府保护工会、工会拥护政府”的相互关系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在这些国家中的广大工人群众都从自己的切身经验中知道,政府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牺牲奋斗、推翻反动统治后所亲手建立起来的,只有巩固自己的政府,才能保障工人阶级达到自己解放的最终胜利,才能逐渐改善生活条件达到最高的美满幸福的生活。”
第三,既然政府是工人阶级的政府,那么赋予工人罢工权即没有必要,甚至会损害自己政权的秩序。陈云在1948年哈尔滨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上谈到过这个问题,“解放区职工运动是在一种完全新的条件下进行的:工人阶级已经获得解放、并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在国营、公营和合作经营的企业中,已没有劳资关系的矛盾,职工们已经是企业的主人;虽然在私营企业中,仍有劳资关系的存在,但由于职工们在政治上、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就保障了职工们不致受到压迫和过分的剥削。因此解放区的职工运动就应该在完全新的方针和政策下来进行。”当然,实践中会存在行政方面或资方侵犯工人权利事件的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违反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事项的,工会法赋予工会以抗议权。这即符合政权的性质,也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可谓两全其美。另外,之所以不赋予工会以罢工权,笔者认为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政策也有关系。《共同纲领》第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当时一切的重心在于恢复经济,稳定社会秩序,故而国家采取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罢工无疑与当时特定的背景以及相应的政策相违背,李立三即强调“目前工人阶级与全国人民的最大胜利就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尽管没有赋予工人与工会以罢工权,但实际上由于政权的性质、特定的时代背景以及《工会法》给予工会及工人的其他各项保障都足以弥补没有这一权利带来的可能利益损害。
文章内容来自:邱少晖著. 二十世纪中国工会法变迁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9.
工会是干嘛的?
呸!
是找骂骗回复的
收点会费发点毛巾肥皂还当真了…
一派胡言!可惜了我的流量!
服务对象不同!
哈哈
逻辑矛盾,高水平作文
啥是工会
工人联合会和工人管理委员会都简称工会[doge]
工会,呵呵
1929年的《工会法》为什么不废除?
不要也罢[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回想一下
一派胡言
劳动力过多,你罢工随便有人替[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哈哈
现实是,很多人都处于罢工状态,最需要的是早日结束罢工……
工会提供岗位和安慰。
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