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

青清生活 2024-10-01 17:08:40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

作者:丰剑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场主体从事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对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基于信赖和市场的敏感程度,从而对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抱有最大化期待;若对方因各种因素导致违约,必然会涉及到预期利益赔偿问题。

司法实务中,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不同法院基于不同案情和自由裁量权所支持的结果又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一、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超过了可预见性,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384号北京君禾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天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对于未完成销售任务的责任约定为北京君禾有权增加当地的代理人或经销商,取消独家资格或单方面终止销售协议,并未有江西天豪需赔偿损失的约定,故北京君禾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超过了江西天豪的可预见性,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君禾还主张江西天豪违反合同约定经销相同产品,对于该行为的后果,双方合同约定为取消代理资格,北京君禾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同样超过了江西天豪的可预见性,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预期利益损失。

参考司法案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3010号福州法玛西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新科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涉案PCT降钙素原产品的代理协议签订,系源于双方对产品销售市场的风险预估,上诉人对商业风险判断失误,应承担相应损失,被上诉人作为守约方亦应负有积极减损义务,不能放任损失扩大。一审法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预期利益损失,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丰剑波律师认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主张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认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有明文约定,

二、预期利益损失能够明确金额,或可评估必要情况下可鉴定,

三、预期利益损失有事实依据并且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三条 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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