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问题答疑(二)

笔记有闻见 2024-07-26 01:39:1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已经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前期的一些疑问,汇总答疑如下:

一、培训场所租赁,可否不同培训机构共用一个场地?

答:不可以。

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注册地址与理论教室、实操场地不在同一个地址是否可以?理论培训场所与实操培训场所是否可以分处A、B两地(不跨市) 组织开展培训?

答:可以。但理论教室、实操场地必须是自有或租赁3年及以上,不得租赁其他培训机构场地。

三、部分机构现有租赁合同为2年,到2025年期满,期满后续签合同才能 满足三年的要求,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签订补充协议或提前续签等方式处理。

四、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55036和GB55037的要求。实际执行中此条难以把握,建议明确建筑防火和消防满足的标准的形式,比如消防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具备消防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报告。

答:查看培训场所所在建筑物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涉及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应通过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或执法检查。建议联系当地住建和消防部门,以其意见为准。

五、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真实设备场地建设的消防验收。因此工种涉及到动火作业,应需通过消防或住建等部门验收,但实际中主管部门一般不会专项验收,导致培训机构建设真实设备及场地后,无法取得消防验收。建议明确具备验收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场所进行验收,出具是否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的报告。

答:查看培训场所所在建筑物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涉及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应通过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或执法检查。建议联系当地住建和消防部门,以其意见为准。

六、一些老旧建筑是按照当年消防部门的通用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符合当时的验收标准,但目前是在住建部门备案,和消防部门的规范标准内容要求不一致,导致这类机构消防验收达不到要求。还有一些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场地是在15年以上老旧建筑楼内,包括一些国企的培训场地,由于没有房证等原因,一直没有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目前住建和消防部门均不受理此类建筑物的验收申请,这类机构是否淘汰还是有其他验收方式。

答:建议联系当地住建和消防部门,以其意见为准。

七、培训机构自主购买的培训场所因产权证暂未办理到位,影响后续消防备案流程,能否先以消防安全评价替代消防备案,待产权证到位后补办消防备案手续?

答:消防安全评价不能代替消防备案。

八、培训机构(装修后)是否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二消), 不得以原本大楼建筑的整体消防竣工验收(一消)替代?

答:查看培训场所所在建筑物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涉及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应通过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或执法检查。建议联系当地住建和消防部门,以其意见为准。

九、能否租用工厂车间作为培训场地(有的地方住建部门消防验收不允许车间用作培训)?

答:满足消防要求、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以作为培训场地。

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动火作业项目,我区部分培训机构开办在混合业态场所、高层写字楼等场所中。请问对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实操场地选址和设置有哪些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哪些场地是禁止的,哪些是可以和推荐的?混合业态场所、高层写字楼中的实操场地如何升级改造?

答:查看培训场所所在建筑物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涉及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应通过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或执法检查。建议联系当地住建和消防部门,以其意见为准。

十一、很多培训机构建在居民住宅小区一楼门市,门市属于商业用房,楼上 居民住宅,是否符合要求。

答:满足消防要求、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以作为培训场地。

【仅供参考,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应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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