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文称,临沂大学费县校区有四位师生出车祸身亡,其中还有一名是女生,外出都没有请假!
据相关媒体报道,该网友爆料称,事故发生原因是专升本的老师带着临沂大学费县校区3名学生出去吃饭,回来路上出车祸,车翻在沟里,全没了,而且外出的学生没有请假。
随后,有网友发帖称,事发之后,学校会锁宿舍楼的门,并有温馨提示:同学们好:根据学院和物业办公室指示,严格做对晚归登记超过晚10点30分,进楼需登记,出楼需联系导员或书记,请同学们在没有特殊事时要遵守作息时间。
在评论区中,有疑似知情的网友指出,和平路北段,费县人民医院西侧,和平路与文化路交汇丁字路口。车子撞断护栏,一头扎进河里……哎!可惜了!愿逝者安息!
还有热心网友介绍事发原因:桥是县城的老桥,桥南北路都随着道路改造、城市建设不断加宽,唯有这座接近40多年的老桥,宽度依然未变。
桥南北路都是四车道,到了这里变两车道(另加南北两个非机动车道),瓶颈一样。南北车辆走到这里,都要减速。向死难者表示同情、致哀。或许,司机不熟悉道路,也是原因之一。
目前,临沂大学费县校区相关工作人员回复:“ 现在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后续处理的情况会出通报。”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出车祸是因为没有请假的原因吗?意思如果请假了就不出车祸了,还是请过假,出了车祸就没有问题?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老师开的车还是学生开的车,开车的责任重大,喝酒没有?老师带学生外出,但是,他也不在了。其他人没责任。
也有不少网友说直接找学校的责任不是特别合适!学生若全部是成年人,此亊应不了了之。
车祸难免,太多了。不要乱戴帽子,孩子基本都是成年人,不该让学校来背锅吧?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事发之后,警方肯定是介入调查,搞清楚事情的原委!
首先,从现有的信息来看,车辆撞过栏杆,掉到河里面去了,并且导致车上人死亡,这就是一起的交通事故!
那么,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警方介入之后,首先除了做好善后工作之外,也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搞清楚肇事司机,到底是存在人为疏忽还是其他原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所以说,本事件中,因为肇事司机现场也已经死亡,不管有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层面,因为他已经死了,就不用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民事责任方面,肇事司机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像很多网友强调的,因为事发之前,4个人都在同桌吃饭,那么有没有饮酒,有没有劝酒?包括在上面分析部分的,肇事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对事故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也就是说,这些因素都将关系到后续的善后赔偿的问题!并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若肇事者死亡,其亲属有义务进行赔偿,仅由承受其遗产的亲属负责并以遗产价值为准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遗产范围的赔偿要求可拒绝承担。如全体亲属均放弃继承,可不负赔偿之责,但肇事者遗留之财产将用于赔付赔偿金额!
3、学校方面或有推脱不了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常来讲,因为学生已经成年,具备相应的控制辨别能力,而且也是没有请假直接外出,在学校外面发生意外学校一般没有责任。
但是,在这起事件中,因为是学校老师组织的聚餐活动,并且极有可能是老师驾驶机动车的!所以说,跟学校也存在着相关联!
并且,如果有证据表明,事发之前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4条人命,4个破碎的家庭!这起事故真是令人痛心,希望尽快查明原因,逝者安息,给逝者家属一个交代!
师生不要一起吃饭,除了学习有交集,其他的不要有交集,是非多
死都死了,没查清楚之前,还是别说话
四车道变成两车道,是道路问题
现在的电动汽车就那样,加速太快,普通人根本驾驭不了,纯粹马路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