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离婚证取得房产抵押贷款1000万,法院判银行抵押权不成立

白容看商业 2024-10-10 15:32:49

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候,需要注意房产登记人不等于房产所有人,虽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但是如果该房产有其他不在房产证上显示的共有人且未取得认可抵押,这时银行对该房产抵押权很有可能会失效,如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

2017年1月10日,在中介的引荐下,甲银行壹分行向刘某发放房产抵押经营贷款1000万元,抵押房产为刘某名下房产,同时刘某向甲银行提供离婚证以及虚假购销合同;贷款发放后次日,中介转给刘某133万元,将755万元用于抵偿刘某前期欠款,以借款利息、手续费等为由扣留112万元。

贷款到期后,甲银行壹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置抵押房产,刘某配偶李某提出:一是上述贷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刘某对抵押房产无权处分;三是银行存在重大过失,未发现刘某为已婚以及刘某提供的虚假离婚证,除刘某的身份户口信息、涉案的两套房产是真实的,其余资料(婚姻状况、银行流水、经营合同、贷款用途等等)全部都系伪造。

法院认为:

(一)上述贷款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刘某1000万元贷款系为偿还此前700余万元的债务,刘某占有其中133万元,其余被冯某以各种名义占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案涉房屋在设立抵押时系刘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以夫妻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办理房屋抵押时经过李某的同意,故刘某将共有房屋用作抵押担保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三)刘某提交的“离婚证”上没有婚姻登记员的签字,登记机关印章没有婚姻登记处的序号,甲银行壹分行未能审查出上述明显瑕疵,存在重大过失。结合甲银行壹分行贷款审批前的实地调查照片,刘某经营场地某文化公司铭牌仅为打印材料张贴于墙上,完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场所中公司铭牌应有的外观状态。

可见,某银行某分行在案涉贷款的批贷及抵押材料审核环节均未进行实质审查,而是流于形式,甲银行壹分行对此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其主张对抵押房屋取得抵押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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