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摆脱男子侵犯,骗来女同学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女子构成强奸罪!
女子李某网上认识男子郭某 。二人见面后,郭某以要公开其照片为由,多次威胁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堪其扰后,李某多次恳求郭某放过自己。郭某则提出要李某找另一个女性来顶替她,才不会继续威胁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无奈之下一时冲动,将自己的同学许某骗至郭某住所,并协助郭某强行与许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许某并没有像李某一样受郭某威胁,而是选择报警。警方随后将郭某、李某抓获。
一、郭某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郭某以公开李某的照片为由,多次胁迫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在这里,李某是受害人。
二、李某(女)也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一般情况下是指男性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教嘜、帮助男性完成强奸行为的女性,可视为强奸罪中的共犯,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李某为了帮助郭某强奸许某。先是打电话将许某骗至郭某住所,后又在郭某强奸许某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因此,李某也构成强奸罪。
三、郭某、李某将如何量刑
1、李某系帮助犯、从犯,可从轻处罚
本案李某由于是受到郭某胁迫后,帮助郭某完成强奸许某的,属帮助犯,系从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2、郭某系连续犯,应从重处罚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
本案郭某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奸淫妇女),多次侵犯妇女,属刑法上的连续犯,依法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
1、女性在遭受犯罪分子侵犯时,正确做法是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将犯罪分子尽快绳之以法。
2、李某本是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在多次受到郭某的侵犯后,没有选择马上报警,而是选择继续忍受郭某的暴行。最后还帮助郭某强奸了自己的同学,由此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她的遭遇和结局,实在令人可悲、可叹!
对此,你怎么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