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一女子骑摩托车好心捎带同村大妈一起回家,大妈下车时不小心摔倒磕到了头部
人生总该这样
2023-11-28 18:56:31
福建泉州,一女子骑摩托车好心捎带同村大妈一起回家,大妈下车时不小心摔倒磕到了头部,身体也多处骨折。大妈要求女子赔偿1.8万未果,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女士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她买了一辆摩托车,无论是出门办事,还是上街买东西,都会骑摩托车,非常方便。
事发当日,她驾驶摩托车从城里回来,途中遇到正在赶集回来的赵大妈。
赵大妈60多岁,不会骑车。平常去赶集都是走着来回,这次也不例外。
张女士和赵大妈两家住的比较近,也就几十米的路程,双方关系还不错。
张女士看到赵大妈时,她正好走累了在路边休息。赵大妈看到张女士没有带人,随即请求她带自己回去。
张女士觉得两家关系这么好,想都没想就让她上车了。
路上两人聊着天,很快就到家了。
没想到这时出事了,赵大妈下车时,不是轻轻地,慢慢地下车,而是像年轻人一样,从摩托车上跳了下来。
她跳下来以后,身体没站稳,人直接摔倒,最关键的是,头部磕到地上!十分严重。她躺在地上,痛苦地喊叫。
张女士慌忙停好摩托车,将她扶起来,询问其身体状况,并拨打了120求助。
经过医院诊断,赵大妈头部多处骨折,腿部两处骨折,住了三个多月院,医疗费花了18万多元。
赵大妈认为她摔倒与张女士没有提醒她有关,于是要求张女士赔偿,张女士拒绝。于是赵大妈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赵大妈陈述自己的诉讼理由:
1、虽然自己是无偿搭乘,但是张某也要负责安全送达
赵某表示,她对张某愿意无偿将自己带回家表示感谢。但是,既然张某愿意将她带回家,双方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张某作为驾驶员就必须将其安全送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张某未将她安全送达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赵大妈表示,因为张某没有她下车时提醒她怎样下车导致她受伤,张某必须对她的过失承担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看在张女士无偿捎带的面子上,她才让张某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她1.8万余元。请求法院支持!
而张女士则辩称,
1、本案不是交通事故
张某表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交通事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赵大妈并不是因为她骑车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是自己跳下车时摔伤,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说的交通事故。
也就是说,本案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
2、她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表示,她好意让赵某无偿搭乘,是好意施惠行为,而且在骑车的过程中她没有任何过错。
赵大妈之所以受伤,完全是她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
最后,张女士表示,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她从小受到的教育。现在因为自己帮助别人,如果被判决赔偿,今后还有谁愿意在做好事呢?请求法院调查清楚,驳回赵某的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女士把赵大妈载到目的地,把车停稳了,其无偿搭乘义务已经结束。
而且下车时连普通人都知道,要轻手轻脚,注意安全,可赵大妈采用了跳车的方式。她作为一个成年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赵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律是公正的,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赵大妈的做法只会寒了邻居的心,今后还有谁干帮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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