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进行了重审后的一次宣判,还是死刑。
其实上一次审判,她就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刑了,但后来上级法院在审查材料时发现,被她拐卖的儿童,可能不止11人,起码有17个。
所以发回重审了。
结果还是死刑,按理说,但凡有点良心的人,都知道自己干了那么多缺德事,贩卖了十几个小孩,是必须被严惩,然而余华英不这么觉得。
她的罪行,即使在人贩子“行业”里,也算是顶级的。
01
1963年,余华英出生于云南,20多岁时嫁到了重庆,大约在她27岁时,丈夫王加文因盗窃罪入狱,余华英便外出打工,进而结识了一位名叫龚福良的人。
两人很快同居在了一起,然后余华英有了身孕,生下了一个孩子。这就有点麻烦了,因为正牌丈夫入狱后,余华英只是外出打工而已,两人并未离婚。
于是两人思来想去,决定把孩子卖掉算了,最后卖了接近6000元。
90年代初的6000元是什么概念,这么说吧,1995年的时候,我父母在广东非珠地区的鞋厂工作,一个月的薪水是两百,还不一定有,有时候就一百多。
放到现在,起码相当于12万。
两人从未见过那么多钱,一下子就被迷住了,觉得有这门路了,还打什么工啊,当人贩子他不香吗,两人从此走上了一条歪路。
拐卖的手法也很简单,先寻找那些落单的、父母走开了的儿童,给小孩子一些诱惑,比如说假装带小孩子玩游戏机,小孩子顶不住诱惑,就会跟余华英走。
这一走,就别想回来了。
比如1993年,余华英伙同龚显良在贵州省安顺市熙郊公园附近,发现一对小朋友身边没有家长陪同,其实是一对兄弟--谌江华和谌江海。
两人便诱惑兄弟俩,说带他们去游戏机室,小孩子一听到有游戏机,简直不要太开心,便跟着去了,结果就遭殃了,被从安顺一路带到了贵阳。
最后将弟弟谌江海(5岁)卖到了邯郸,价格是4000多。而哥哥谌江华因年龄略大(9岁),不好卖,没法出手,找了好多个买家都不要,才不得已放弃。
这也是人贩子行业的一个潜规则。
年纪在6岁以上的孩子由于智力初步形成,记忆也有了,很难在内心里再换个父母了,卖不上价钱不说,一般也没买家愿意要。
反之,6岁以下的孩子,特别是刚出生的孩子,还没有形成初步的智力,在内心里换父母容易,最受欢迎,价格也是较高的。
在短短三年时间里,被两人卖掉的孩子有十几个之多,其中甚至包括余华英表妹的孩子,路径通常是在贵州各地寻找目标,发现合适的先带到贵阳。
以贵阳为“集散地”,卖到不同的地方,以河北邯郸为主,主要是余华英第一次卖孩子就是卖给了邯郸,后续便形成了路径依赖。
2000年,余华英被公安机关抓获,本以为跑不掉了,但结果很有戏剧性。
02
公安机关没找到足够的证据,无法起诉,最后不得不放了余华英和龚福良。
这也是那年代的固有问题了,摄像头还没普及的情况下,一些案件除非有人证,否则很难坐实犯罪。
不过余华英也没能嘚瑟多久,四年后,她再次被逮捕了,这次有了确凿的证据,按理说应该判得很重,哪怕不是死刑也别想再出去了。
然而,余华英在道上行走的时间久了,对此早有准备。她很早就使用假姓名、假身份进行作案,每次作案,身份和姓名都不一样。
这种情况下,警方不知道她犯过多少案件,只知道贩卖了一个孩子,她也极力哭诉说,自己是初犯,下次保证不会了,最后就判了八年。
这也是个年代固有问题,没有系统联网、没有人脸识别的情况下,伪造身份不难,你在A地方犯的案,除非是重大案件,否则A地方之外的公安机关是不知道的。
等于只是初犯。
而初犯只要认罪态度好的,一般会判得轻点。
实际上,余华英只是蹲了四年多就出来了,因她在狱中表现好,获得了减刑。这次出来后,她倒是没有再犯事,那她是怎么再次落网的呢?
一名叫杨妞花的女子当年曾被余华英拐卖过,是姐妹一起被拐卖,她在长大后找回了姐姐,然后向警方报案,警方遂重启了案件调查。
接着在2023年抓获了余华英,一审判了死刑,余华英不服表示上诉,二审还是死刑。但这时候出了个小插曲,材料上写着是11个孩子被拐卖。
而上级法院在审查材料后,发现被拐卖的不止11个,还有更多,得再审,于是又判了一次死刑,第三次被判死刑了,余华英依旧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理由是什么呢?
其实那些明面上的理由都是假的,真正的原因是内心感到不服气,觉得自己运气差,你想想,余华英第一次被抓,因证据不足被释放了。
第二次被抓虽然进去蹲了几年,却通过假身份避免了重判,只呆了四年多、五年不到就出来了。既然有过两次走运了,那为何不能有第三次走运呢?
而且第三次被抓本来就很意外,已经过了多年,都不干这一行许久了,连余华英自己都没想到还能被抓,所以内心不服是难免的。
只不过要我说,比她内心更不服的人多的是,那些当年被她贩卖的孩子,远离了家人后,日夜在煎熬中度过,他们更有资格不服。
比如前文被贩卖的谌江华,长大后一直在寻找弟弟,却渺无音讯,直到2023年,哥哥才和弟弟相认,这其中的痛苦难以言说。
而拐卖案件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便是惩罚有点太轻了。
03
轰动全国的孙海洋案,人贩子吴某龙仅仅被判了五年,让舆论愤愤不平。
关键就在于,法庭无法认定吴某龙是拐卖罪,只是坐实了他的拐骗罪。有必要说一下,拐卖罪和拐骗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拐卖罪一般会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是比较重的罪名;而拐骗罪最多判处五年的有期徒刑,情节相对轻。
两者的区别为是否以出售获利为目的。当你拐走了儿童,却没有拿到多少钱的时候,事先也没有联系买主等动作时,就无法构成拐卖罪,因为没有“卖”这个意图。
孙海洋案就是如此,两个孩子的养父母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事先未委托吴某龙找孩子,也没有因收养孩子给过吴某龙好处。
于是就只能是拐骗罪了。
而前面说了,拐骗罪顶天了就是五年,所以吴某龙最终只被判了五年,就是这个原因。
问题在于,是否以“卖”为目的,是否获利,这种细节完全是可以隐藏的、事先买卖双方商定的,事后一口咬定即可,你又能怎样。
想要证实其主观上有“卖”的意图,难度并不小,于是很多时候只能以拐骗罪上诉,即使能坐实拐卖罪,想要重判也不太容易。
因为拐卖罪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或儿童三人以上的,才算是情节特别严重,才能重判,也就是十年以上。
问题在于,落网后,犯罪分子不管作案多少次,都会咬死自己是第一次犯案,只卖了一个,余华英第一次进去为啥只判了八年,实际呆了不到五年就出来,就是这个原因。
以上种种不合理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对人贩子的量刑不够,哪怕抓到了,往往也判不了多久。理论上,为了震慑没有人性的人贩子,应该加大刑罚的力度。
然而结果是,这些年在白左思潮的影响力,法律界部分人不断要求降低对各种犯罪的刑罚力度,包括人贩子,还要求废除对人贩子的死刑。
美其名曰尊重人权,这样一来,对人贩子的刑罚别说增加,不减少就不错了。
难道只有人贩子有人权,只有犯罪分子有人权,受害者就没有人权?
我从来都觉得,有些罪大恶极的人是一定要死的,他们每多活一天就多一个受害者,还是让他们下去比较好。
废死不是尊重人权,反而是严重的侵犯人权,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权。
人贩子死刑是必须的
贪污腐败更罪大恶极[得瑟]必须死刑
人贩子和贪官都要判死刑[AK47][AK47]
打死后,器官能用的全部挖了!
必须死刑,枪毙都算便宜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