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好样的!”重庆,一男子离婚后,与一女子同居10年,却从未领证,男子体弱多病

小微的世界 2024-02-24 21:15:24

“法院好样的!”重庆,一男子离婚后,与一女子同居10年,却从未领证,男子体弱多病,一直由女友照顾。岂料,男子突发疾病去世,留下132万遗产,法院判决全部由男子母亲与儿子继承,哪知道,二审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重庆三中院)

50多岁的老赵与妻子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他的儿子已经成年,而老母亲生活尚能自理,家里也不需要他操心。

因工作原因,老赵遇到了40多岁的张丽(化名),张丽同样离婚4年,因为工作中的交流,两人渐渐走到了一起。

随后情投意合的两人走到了一起,不过,这却遭到了老赵的儿子小赵的反对,他有些气愤的说道:“都一把年纪了,还找什么女朋友?”

可老赵却觉得自己年纪虽然,身边也需要一个知冷知热的人,随后老赵和张丽不顾儿子的反对,两人一起搭伙过起了日子。

虽然两人是半路夫妻,可能还算不上夫妻,但两人却相敬如宾,日子过得十分幸福。老赵年轻时拼命挣钱,身体落下不少毛病,有很严重的胆囊结石和肺气肿等基础疾病。

每到秋冬季节,老赵都会因此住进医院,而躺在病床上的老赵都是张丽照顾,给他吸氧,喂她吃饭吃药,有时候老张不能动弹,还要张丽给她端屎端尿。

医院的医生和病人们,都对贤良淑德的张丽赞不绝口,反观老赵的儿子,父亲每次住院都鲜有看到他出现。

老赵和张丽都有固定工作,收入也都不错,两人在一起搭伙过日子时,便约定两人不再领证。虽然没有这一纸证明,但老赵与张丽出双入对,与寻常恩爱夫妻没什么两样。

就这样,两人互相扶持互相守望了10年,岂料,就在这一天,老赵因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了一辆汽车和1325589元的遗产。

由于老赵平时和张丽生活都不分彼此,两人生活中钱也是用在一起,因此这132万财产自然在张丽手中,而那辆轿车,张丽也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老赵死后,他的老母亲和儿子找到张丽,要求她交出老赵的所有财产。可张丽觉得委屈,自己照顾照顾老赵10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多少也应该也分一些遗产才是。

双方为此争吵不休,还闹到了法院。

法庭上,老赵的母亲和儿子态度很明确,张丽与老赵没有任何夫妻关系,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时,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老赵去世时没留下只言片语,因此,应当按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按照第一顺序继承,老赵的遗产应当归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而张丽与老赵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他的合法妻子,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老赵与张丽没有登记结婚,双方并非合法夫妻,虽然法律上规定继承人以外的抚养人可以分配遗产,但法院认为老赵和张丽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双方各自都有稳定收入,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张丽不能分得遗产,一审法院判定张丽将老赵的遗产132万及已过户的轿车,归还给老赵母亲和儿子。

张丽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张丽认为,不能因为她没有结婚证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她与老赵一起同居生活10年之久,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

张丽还认为,她与老赵相处融洽,在他生病住院时,多次给予照料,她还拿出了证据,包括老赵在住院时的住院单、收费单、手术单等等,都是她签的字。

反观儿子小赵,基本上没管过自己的父亲,也没有见过他实际的赡养行动。张丽认为,虽然两人不是夫妻,经济上互相独立,但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也不可忽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将扶养仅局限在经济层面有失偏颇。虽然老赵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不用靠张丽扶养,但扶养关系并非单单指经济上的扶助。

张丽陪伴老张多年,在生活起居和日常生活上对他付出了很大精力,在情感和精神上进行了陪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老赵和张丽一起生活10年,张丽承担了老赵10年的生活起居,一直到他死亡,从医院提供的证据上看,老赵多次住院,不管是医院沟通记录,还是病危通知书等等均是张丽的签字,因此可以认定她承担了老赵的主要扶养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张丽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最后,法院该判老赵母亲和儿子分得1075589.49 元遗产,而张丽则获得25万遗产以及老赵生前的汽车。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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