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3月10日原告付某因肺部不适前往被告某医院就诊,经被告医院诊断为急性咽炎。2022年3月13日,原告病情没有好转并再次来到被告处就诊,诊断结果为急性喉炎,并配药治疗。2022年5月29日,原告病情加重,又去被告处就诊。
影像学检查报告单显示左肺门结节灶伴周围炎性灶;纵膈囊性灶,考虑良性病变等。2022年5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做增强CT,报告单显示左肺下叶肺门旁肺Ca伴纵隔、左肺门多发淋巴结转移,两侧肾上腺转移,全身多发肿瘤骨转移等。
2022年6月11日,原告前往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主支气管恶性肿瘤,并且有转移可能,即肺癌晚期。
【原告认为】
正是被告误诊的行为,导致原告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被告对原告病情的恶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6421.66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1.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一次就诊时,被告诊疗行为无过错,因此,原告一次就诊产生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2.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于2022年3月13日二次就诊时,被告存在过错,但是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无因果关系,只是与患者疾病延迟诊疗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确诊疾病,因此延迟诊疗时间为两个多月,被告仅就3月13日至5月29日之间的原告医疗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确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原告治疗其自身疾病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原告对于营养费、住院伙补、护理费、交通费的主张,如果是在3月13日至5月29日期间的,被告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如果不在此期间,被告不承担责任。
5.原告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也无法律依据。
【医疗过错】
付某2022年3月10日一次至医方就诊时,医方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经阅片,2022年3月13日CT片示:左肺下叶近肺门旁见约3cm结节影,形态不规则,纵隔及左肺门见肿大淋巴结,两肺散在条索影。诊断:左肺门占位伴纵隔及左肺门淋巴结转移。
2022年3月13日患者再次至医方就诊时,医方未能及时发现肺部问题,医患沟通不到位,存在过错。但患者于2022年5月底6月初确诊肺癌时(距初次就诊仅二月余),已是肺癌晚期伴多发转移,自身疾病病情严重。
某医院在患者二次就诊时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但与患者疾病延迟诊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能对患者左肺肺癌的预后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其原因力大小考虑为轻微因素。
【法院认为】
结合本院查明的付某的病情、治疗经过、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等事实,本院对于某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某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共计253337.38元,由被告某医院赔偿38000元。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31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付某损失3800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做检查骂医院乱检查,误诊了立马开始讹钱
只要上了法庭,医院跟司机一样看待,上路三分责
咳个嗽做CT,医院真黑啊,这居然法院还判了,真奇葩!
告医院就有钱
yibao通知CT不能常规检查。
现在医保不允许随便做肺CT了,只许拍胸片
都肺癌晚期了,活个半年差不多,赔偿38000元也没什么意义,家属减轻点负担而已
这样的人不得癌,谁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