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位已婚男子出轨自己名下足浴会所的女技师,3年后,他厌倦了,女技师提出要2万元的分手费,男子拒绝了,与此同时,女技师得知男子跟别的女技师也同居了,就告诉男子的妻子,男子与女技师断绝来往,女技师恼怒了,便拿刀挥向男子。
李美君出身贫寒,家人早早地就让她外出打工,没有学历的她,只好在工厂的流水线上,日复一日地干着简单的活。
但她是个有想法的人,她知道这样的工作是没有出息的,也挣不了大钱。
于是她凭借自己青春靓丽的容貌,苗条的身材,顺利入职了一家足浴会所,成为一名女技师。
凭借自己漂亮的容颜,很多男顾客喜欢她,也喜欢找她,为此李美君为了多挣点钱,还借工作的机会邀约男顾客到外面做违法的事情,让她的小金库一下子就满了。
但她还不满意,当她了解到开足浴会所的金富宇,名下还有好几所足浴会所,他是个名副其实,富甲一方的男子。
由于金富宇平时也会多看两眼李美君,这让她有了想法,如果将金富宇拿下,成为她的妻子,那自己就成功成为上流的人了。
于是她开始制造机会,并且在金富宇面前表现自己,李美君这点小心思,金富宇怎么会不知道,很快两人便走到了一起。
李美君知道金富宇有妻子,要达到自己的目标,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眼下当务之急,就是要让金富宇和妻子离婚,她才有可能上位。
可是她和金富宇在一起三年了,金富宇丝毫没有想过要离婚,娶她回家。
李美君着急了,她开始谋划着,该如何让金富宇和妻子离婚。
谁知这时,金富宇已经厌倦了她,有意无意地远离她。并且在这个时候,金富宇得知,李美君曾经和男顾客们有过违法行为,他更加厌恶李美君,马上提出了分手。
李美君的美梦一下子破灭了,她不甘心,想要挽回金富宇。
而此时李美君才发现,其实和金富宇好的女技师何止她一个,还有好几个女技师都对金富宇有想法,心甘情愿地跟着他。
得知这些事情之后,李美君就想让金富宇看看她的厉害,于是她就收集了金富宇和其他女技师在一起的证据,然后通通给了他的妻子,好让金富宇和妻子离婚,她还有一丝机会。
果然金富宇的妻子得知此事之后,和金富宇大闹一场,两人差点离了婚。
金富宇得知此事是李美君干的,他愤怒了,坚决和李美君断绝关系。
李美君这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适得其反,也知道自己的美梦再也实现不了了。
想到自己白白浪费了三年挣钱的时间,她就感到不值,于是就要求金富宇给两万元的分手费。
谁知金富宇守财如命,表示李美君是自愿跟他的,成年人之间,本就是你情我愿,怎么可以要分手费,所以他拒绝了李美君,并且警告她,将要解雇她。
李美君看到自己白白浪费了三年的时间,到头来连工作都没了,她也失去了理智。
她的情绪瞬间激动起来,拿着准备好的水果刀,挥向金富宇,金富宇也为此丢了命。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李美君的行为?
1、李美君情绪激动之下,本意可能只是想伤害金富宇,没有想过要金富宇的命,但她的行为确实结束了金富宇的性命,因此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李美君和金富宇的关系本就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她一心只想成为有钱的太太, 美梦破灭之后,她非常愤怒,结束了金富宇,她的行为是很恶劣的,因此她至少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或者无期徒刑。
2、金富宇不但和李美君有来往,还和别的女技师有来往,他的行为是有违公序良俗的,才会让自己陷入危险之中。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由此可见这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不管是男性也好,女性也好,都不应该去做。
2、金富宇是有妻子的,他没有忠诚于自己的妻子,本身就是会受到谴责的。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如果他忠诚于自己的妻子,不招惹别的女性,那么他也不会惹祸上身。(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