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将豪车停到商场车库,离开时系统显示停车费四十元,女子嫌贵不愿给,与保

小微的世界 2024-06-13 18:02:39

北京,一女子将豪车停到商场车库,离开时系统显示停车费四十元,女子嫌贵不愿给,与保安发生争执,最终保安被女子开车拖行十几米后,不幸身亡。女子父亲得知后,竟帮她去外地躲起来,真是助纣为虐。

女子杨某家境优渥,从小衣食无忧,倍受宠爱,可谓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以至于长大后刁蛮任性,甚至蛮横霸道。

事发当天,杨某开着父亲送给她的豪车,约着好姐妹去逛商场,她把车停在商场的地下车库里。她们又买衣服又买包,最后还吃了顿饭,所以停车时间比较长。杨某开车离开车库时,系统显示停车费40元,杨某觉得怎么那么贵,她经常来这里,几个小时最多十来块,这次肯定是系统出错了,所以杨某不愿支付40元停车费,她表示只愿意支付10块,其他的她管不了。

保安丁某一听,只支付10元,那万万不行。自己只是个站岗看门的打工人,老板那边是有数据统计的,这个没法作假。如果不按系统显示收费,短出来的可得他自己掏腰包去补上。他一天才挣人家四十块钱,不能这么难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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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才不听保安丁某的解释,她认定系统错误,根据自己的经验,今天就是十块钱左右,所以,她执意只支付十元。丁某怕杨某不付钱就离开,所以,牢牢的把她的车门抓住,不让她走。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杨某并没有下车拉开丁某,而是直接把车窗摇起来,一脚油门就冲出去了。就是这冲动的一脚油门,断送了丁某的性命。

因为丁某当时一只脚踩在杨某车的脚踏板上,两只手都抓在门把手上,所以,汽车忽然一冲出去,他直接被拖行了数十米,然后双手才松开门把手,重重的摔到地上。

杨某并没有停下车,更没有下车检查丁某的伤势,或者把他送到医院,而是直接开车离开了,最终,丁某不幸离世。

杨某开车回家后,可能因为心虚,所以不敢隐瞒,及时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

父亲一听,非但没有让她主动去派出所自首,而是做出了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决定。他赶紧将杨某送往东北,让她去避避风头。

但是,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警察很快出动,将杨某抓获。杨某还狡辩,自己并不知道丁某在她车旁。民警调取监控后明显发现她在撒谎,所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的违法行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先,杨某驾驶车辆拖拽保安丁某,导致丁某身亡,发生肇事后,杨某还直接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我们不知道是杨某逃逸致人死亡,还是肇事逃逸,但结果都造成了丁某的身亡。该行为至少构成交通肇事罪,至少要受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杨某作为成年人,明知丁某拽着自己的车,还一脚油门加速离开,杨某应该能够意识到该该行为会导致丁某伤亡,还故意为之,最后也导致丁某的身亡。所以,杨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当然,杨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但是结果只能按照一个罪来处罚,当然应该选择故意杀人罪处罚。

再次,杨某的父亲也构成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杨某的父母因为溺爱杨某,竟然没有选择让杨某去自首,而是包庇杨某,让杨某到东北去躲避,这样愚蠢的想法,结果可想而知,不仅逃避不了,还会让家人受到牵连。

除此之外,杨某还面临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造成保安丁某身亡,还要赔偿丁某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杨某的冲动任性注定要付出代价。

最终,法院结合事实,认定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认定杨某父亲犯包庇窝藏罪,判有期徒刑1年。对于杨某造成丁某身亡,赔偿丁某家属各项损失433000元。

真的是罪有应得,因为一时的任性刁蛮,这次再没人惯着杨某,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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