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其侄女准备继承老人的遗产时,老人的外甥一家人却不乐

门哥的一文 2024-06-18 10:13:48

上海浦东,一位孤寡老人去世后,其侄女准备继承老人的遗产时,老人的外甥一家人却不乐意了。随后外甥女夫妻俩、外甥夫妻俩等一共七人,将老人的侄女告上法庭,要求大家伙一起平分遗产。那么他们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刘大爷的父母一共育有三个儿女,其中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三兄妹当中,只有刘大爷一人未娶、无儿无女。父母及两个兄妹都相继离开后,刘大爷就成了孤家寡人,但其侄女平时还会看望一下他。

因此刘大爷去世后,其侄女刘女士认为,自己可以顺理成章地继承刘大爷的遗产。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刘大爷的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外甥媳妇等七人,一起站出来要求与侄女共同继承。

侄女不同意,并认为外甥女婿、外甥媳妇连提出这个主张的资格都没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对簿公堂,原告是外甥一家七口人,被告是侄女一方。

1、有网友表示,按理说,如果晚辈生前对老人好,不用争,老人都会立遗嘱给对他好、负责给其养老送终的人继承。可老人并没有这样做,证明不见得这些吵着分遗产的人,生前对老人有多好。

也有网友表示,有时候看到这些争遗产的案例,让人感到心酸、感到心寒。不知道这些争遗产的人,平时到底是怎么对待被继承老人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原、被告有资格继承老人的遗产么?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遗产分配,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注意!子女是指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具体到本案中,刘大爷终身未娶、也没有婚外生子,且其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都在其之前去世,即其是孤寡老人,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了。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呢?

·年·份,民法典增设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顾名思义,当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时,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刘大爷自已没有子孙,且第二继承人当中的兄弟姐妹,也全部离世时,则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兄弟姐妹的子女要么是侄子、侄女、要么就是外甥、外甥女。至于这些旁系亲属的配偶,则无继承权。

换而言之,原告当中真正有资格提出继承的,只有刘大爷的侄女及外甥、外甥女,而他们的配偶就是纯属是来凑热闹、瞎起哄的。

现在有继承权的人员确定了,剩下就是看他们三个人怎么分配刘大爷的遗产了。

最终,经法院调解后,外甥、外甥女同意共同支付侄女共计40万元,房子等遗产则由外甥、外甥女共同继承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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