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将女儿送到幼儿园后,就去菜市场买菜。事后男子载着菜去饭店时,结果

故人军情观 2024-06-19 11:15:44

河南郑州,一男子将女儿送到幼儿园后,就去菜市场买菜。事后男子载着菜去饭店时,结果却发现女儿坐在一女子的电动车的后座上。男子立即上前将对方拦下。事后男子才得知这位中年妇女是见女儿一个人在路上走,不安全,于是好心准备将其送到男子经营的饭店里。那么女儿是怎么跑出来的呢?

王先生经营一家饭店。事发当天早上8点30分,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将女儿送到幼儿园后,老师将女儿接了过去,并带其上楼。随后王先生去菜市场买菜。

8时59分,王先生的妻子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询问为什么孩子没来上学。妻子将此事告知王先生后,王先生整个人都懵了。其明明看到女儿是被老师带上楼的,怎么可能不在幼儿园呢?

王先生挂了电话后立即往饭店赶,准备将菜放下后就去找女儿。可王先生往饭店赶时却发现女儿坐在一名陌生女子电动车的后座上。王先生将对方拦下后才得知,孩子从幼儿园出来后,一个人在路上行走时,被这位好心女子发现。该女子是在按孩子的指引下,准备将其送回王先生的饭店。

王先生道谢后立即向幼儿园讨要说法。幼儿园解释称,当时老师之间没有交接好、保安又碰巧请了两个小时的假、锁住大门的钥匙又刚好掉到了地上。

也就是说,王先生的女儿是捡起地上的钥匙后,自行开锁离开幼儿园的。

1、事发后网友表示!“好在孩子遇到了好心人,不然后果不堪设想!”、“难道这个幼儿园只有一个保安么?请假后就没人了?”、“幼儿园说什么都没用,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具体而言,王先生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后,幼儿园方面就要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可实际上,孩子到了幼儿园后,居然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一个人打开大门,然后从大门处离开,而且还没有一个人发现。这里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实在太多了!

第一,监控室没人么?第二,一个保安请假了,门口就没人在岗了?难道一个幼儿园就一个保安?第三,孩子从班里离开直到打开大门,居然没人发现。

换而言之,这家幼儿园明显就是没有尽到义务,故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3、对于幼儿园、学校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民法典是有相应规定的。

首先,上幼儿园的年龄应当8周岁以下。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民事侵权行为需承担经济赔偿、赔偿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孩子送到幼儿园后造成的损害, 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义务的,不论是老师的原因,还是保安的原因,幼儿园作为管理者首先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而替女儿提出主张的则是监护人王先生。

最终,幼儿园园长当面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减免孩子三个月的学费。对此,王先生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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