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钱!”北京,一男子开车上班遇到堵塞,便从非机动车道加塞,结果与骑共享单车的

红梅初来护 2024-06-22 11:50:14

“真有钱!”北京,一男子开车上班遇到堵塞,便从非机动车道加塞,结果与骑共享单车的黑衣男子发生碰擦。为了不耽误上班,男子决定私了,赔了对方2500元。几天后,男子又发现那黑衣男子骑共享单车出现在同一个路段,觉得不对劲就报了警,结果挖出了大案。

··:九派新闻·

事发当天,李先生开车上班,但因为实在太堵了,感觉打卡时间紧迫,于是把车拐入了非机动车道,想超车插入前方队伍。

可是当李先生开车从张某所骑自行车旁经过时,张某得车头突然一拐,剐蹭到了李先生的车门上,然后张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

李先生知道把车开上非机动车道超车违法,现在又撞了人,心中十分慌乱,于是他主动提出私了,给了张某2500元。

李先生本以为此事就这么结束了,可几天后,李先生在同一路段又看到了张某,而张某缓慢地骑着自行车,像并不着急的样子。

李先生觉得十分奇怪,直到一辆私家车插入非机动车道,张某再次与私家车发生擦碰摔倒后,李先生才知道张某是个碰瓷的,于是李先生报了警。

后经警方调查,张某身无长技又怕吃苦,日子越过越糟。后来无意中听说有人与汽车碰了,车主私了给了几千元后,张某就心动了。

张某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从快速路和主路汇入的路段,每天都很堵,有不少车主会从非机动车道借道超车,于是张某就有了主意。

从·年·开始,张某每天早晚高峰时段,骑个共享单车,徘徊在全市快速路以及主路汇入口,就等着有私家车借非机动车道加塞,然后他就可以完美的制造一起交通事故。

张某的这一套操作下来,欺骗性很高,基本上被碰上的司机,没有一个怀疑的,而且张某还精准拿捏了这些私家车主的心理:

1、早晚高峰,不赶时间不会借道插队,所以车主一定着急要走。

2、机动车从非机动车道强行加塞,是违反交通法规的,如果报警,司机也是全责。

只要拿捏了以上两点,张某再提出私了,对方知道理亏也就同意了。

张某每碰一次瓷,都会问那些私家车主要个1000~3000元,一天下来顺利的话,能成3~5次。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上岗”,一个月也能月入上万。

然而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当他碰到李先生后,这“好日子”终于到头了。

后警方查看了张某的账户,发现最近的两个月,张某就碰瓷了几十次,总收入高达近10万。

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北京人真有钱啊!一赔都是一两千、两三千的,要是我的话,超过500元都报保险,不考虑私了。”

还有网友吐槽:“这张某是个蠢的,不知道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吗?”

更有网友调侃说:“我知道的每一个快速发家致富的赚钱方法,都上了新闻,还上了《刑法》。”

那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

对于敲诈勒索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的目的的确是为了讹李先生等私家车主的钱,他也的确利用了李先生等人的违法心理,所以说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对于诈骗罪,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了事实,欺骗了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在错误的认知下,交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伪装成受害者,使李先生等车主误以为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李先生等车主在错误的认识下,自愿私了并将财产交付给张某作为赔偿,所以张某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到底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需要审查判断李先生等车主是基于何种心理交付的财物。

如果李先生等车主只是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并没有产生恐惧心理,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李先生等车主,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因此,这里警方还需要从李先生等车主的心理状态,来确定张某的最终行为。

目前,警方表示,张某是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了,而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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