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男子贷款30万元不久后意外身亡。事后银行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遂将男子

滨培聊军事 2024-06-23 10:35:56

浙江丽水,一男子贷款30万元不久后意外身亡。事后银行怕自己的钱收不回来,遂将男子的三位合法继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男子的债务。那么银行的诉求,会得法院的支持么?

··: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

刘先生在单位上班,基于其信用很好,银行为其开通了免面签30万元的消费贷款额度。后来刘先生因需资金周转,遂通过网上银行操作的方式,与银行签订了《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刘先生借款时间为一年时间,还款方式为“每月先还息后还本金”,可提前还款。

银行给刘先生提供的指定银行账号发放贷款后,前三个月,银行都能如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划扣每个月的贷款利息。

可当第四个月,银行无法从账户上划扣利息并无法联系上刘先生后,便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找人。得知刘先生在贷款不到三个月意外身亡后,银行为了能将钱收回来,遂将法定第一继承人,即刘先生的妻子、母亲、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承担刘先生贷款本金30万元及7000元利息的偿还责任。

本案是银行发起的维权之诉,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要做的是先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是,即便银行能做证明刘先生确实欠他们30万元贷款,也不代表其继承人就一定有偿还的义务,因为债务人是刘先生本人,而且,要求继承人承担还债义务是有法律规定情形与限制的。

具体而言:首先,《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刘先生是意外身亡,先前没有立遗嘱,那么刘先生的妻子、母亲、儿子确实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其次,《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同时还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具体而言,刘先生死亡后,其与妻子共同财产中有一半才是刘先生的遗产。且刘先生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都是单位给付的。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

换句话说,从法律上讲,刘先生的遗产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来计算,且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算遗产。

最后,《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债务,清偿上限为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刘先生生前有债务的,应当用其遗产先行偿还债务,但仅其遗产内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则无需负责偿还。

理清继承人要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定规定情形后,再回到本案来看法院的判决意见就简单易懂了。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妻子出示了刘先生离世后的一份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刘先生的母亲及儿子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即刘先生的遗产由妻子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母亲与儿子已经明确放弃继承,因此只有妻子才有偿还的义务。

第二,刘先生生前所使用的小汽车是贷款购买,其离世后,妻子转卖用于偿还贷款债务,法院予以认可。

第三,法院认定刘先生的公积金账户有余额13万余元,其中一半是妻子的,另一半是刘某先生的遗产。

第四,夫妻二人共同支付首付的按揭房产一套,但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刘先生的名字,不属于遗产。

第五,刘先生工作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不属于遗产。

综上,法院判定妻子在继承刘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驳回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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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Dino 1
    2024-06-23 14:23

    第四不对吧,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不影响是共同财产,死了就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