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要脸了!”河南,一中介带着女子看了十几次的房,最终杳无音讯,却不料,事后中

大博而化易 2024-06-28 11:52:34

“太不要脸了!”河南,一中介带着女子看了十几次的房,最终杳无音讯,却不料,事后中介竟然发现女子跳单,私下和房主成交,中介找到女子,女子不仅不认错,还怒斥中介想钱想疯了,还四处张贴公告将女子的事例公之于众。

(案例来源:河南都市频道)

李女士拥有着两颗明亮的眼眸,仿佛能够洞察世间的一切。

然而,随着二胎的降临,她那原本宽敞的两居室,瞬间变得拥挤不堪。

于是,她开始了寻找新居的旅程,渴望找到一处能够容纳她温馨家庭的港湾。

在寻房的道路上,李女士遇到了一位名叫阿伟的中介。

他有着一双敏锐的眼睛,总能捕捉到最优质的房源。

他的服务周到而细致,不仅为李女士免费带看了十多天的二手房,还为她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建议。

在他的帮助下,李女士几乎看遍了所有满足她需求的房源,终于找到了一处心仪的住所——那是一套宽敞明亮的三居室,价格也相对合理。

然而,当谈到中介费时,李女士的心中却涌起了一股莫名的抗拒。

在她看来,中介只是带看了房子,并没有为她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而且,她深知房东也需要支付中介费,这让她更加坚定了跳过中介、直接与房东交易的决心。

于是,在离开中介公司的那一刻,李女士偷偷给房东大爷塞了一张纸条。

她相信,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交际能力,一定能够说服房东大爷与她私下交易。

果不其然,大爷很快就联系了她,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这一切都被阿伟看在眼里。他无法相信自己的付出竟然换来了这样的背叛。

在他的心中,李女士曾经是他最信任的客户之一,他为她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只为能够帮助她找到一处合适的住所。

然而,如今她却选择了跳过他,直接与房东交易,这让他感到无比的愤怒和失望。

阿伟无法忍受这样的背叛,他决定采取行动。他开始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揭露李女士的所作所为。

他的文字充满了愤怒和不满,让李女士在小区内瞬间成为了众矢之的。邻居们纷纷对她指指点点,让她感到无地自容。

然而,李女士并不认为自己有错。她坚信自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找到了心仪的房子,并没有利用中介的资源。

她甚至觉得这是自己的本事,凭什么要给中介费呢?她无法接受阿伟的指责和谩骂,决定找到调解员来为自己正名。

在调解员的陪同下,李女士来到了中介门店,然而,阿伟并不在店内,李女士和其他店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她试图用自己的逻辑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店员们却不为所动。

他们指出,阿伟不仅为李女士提供了房源信息,还帮助她砍价、查询房屋状态等,付出了大量的努力。

而李女士却选择了跳过中介、直接与房东交易,这是对中介的不尊重和不信任。

在这场争论中,李女士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她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思考着诚信和背叛的意义。

她明白,虽然她成功地为自己省下了一笔中介费,但却失去了更重要的东西——信任和尊重。

那么,此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

1、接受中介服务应该支付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李女士通过中介阿伟的服务,获得了与房东大爷的交易机会,并成功利用这一机会与房东大爷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李女士的行为构成了“跳单”,即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因此,她应当向中介人阿伟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双方之前约定的佣金。

2、民事权益受损,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阿伟作为中介人,其提供的服务及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受到李女士行为的侵害,根据规定,阿伟有权请求李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即支付约定的佣金。

3、干扰他人生活,应该受到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如果阿伟在要求李女士支付佣金的过程中,采取了发送恐吓信息等方式干扰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那么他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李女士有权报案,要求依法追究阿伟的法律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我们不禁要反思:诚信与利益之间的平衡何在?诚信是社会的基石,而追求利益也是人的天性,希望这起事件能成为一次深刻的教训,让我们明白,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应忘记对社会的责任和对他人的尊重。

0 阅读: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