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的母亲,是儿女的悲哀!”湖南,女子买一件衣服4000多,一双鞋子10000多,没几天就把女儿给的10万败光了,她看儿子又开公司又开厂,看不惯儿子挣钱多,直接跟儿子索要100万,说替他捐出去行善积德,不给就骂儿子不得好死,要断绝母子关系,女儿怒斥母亲:你祸害完女儿又坑儿子,你以为你儿子开银行呀?女子接下来的做法,惊呆众人。
(案例来源:湖南卫视寻情记)
王士达一看到母亲来了,他让员工说自己不在,吓得撒腿就跑。
对于母亲吴霞,他是避之不及,从小到大,母亲就是他的噩梦。
母亲在家里是个强势的女人,一直认为和父亲老王结婚,她是下嫁了。
母亲嫌弃父亲一没钱二没本事,说她刚嫁进门,就把娘家陪嫁的300元,给父亲还了债。
她要不是想让儿女看她这些年,过的是啥样的苦日子,早就一脚把父亲蹬了。
王士达这么多年,看母亲在家里吆五喝六,父亲低眉顺眼,他都觉得父亲很可怜。
于是,为了逃离母亲,王士达初中毕业就出去打工了,多年的摸爬滚打,吃苦受累,终于开了一家电器公司,挣了一些钱。
而妹妹就惨了,虽然读了大学,却在母亲的折磨下,得了很严重的心理疾病,经过疏导才逐渐好转,过正常的生活。
兄妹俩都以为,他们成家立业了,就逃离母亲的掌控了,可他们想的太天真了。
吴霞认为,她为了儿女吃苦受累,现在到了他们回报自己的时候了,三天两头盘剥儿女。
女儿受不了,给了她10万,以为能消停一段时间了,可吴霞手里有钱了,就吃香的喝辣的。
女儿买衣服,超过200她都不舍得,可吴霞一件衣服4000多,一双鞋子10000多,很快就把这笔钱败光了。
于是,她又盯上了儿子,既然儿子比女儿有钱,她胃口就得更大一点。
她开口跟儿子要100万,儿子吓了一跳,问她要钱干嘛?
她当然不能说自己吃喝玩乐,就说替儿子捐出去积德行善。
知母莫若子,王士达当然知道母亲是啥样的人。
他觉得母亲太过分了,他们兄妹,虽然从母亲那里,没得到母爱,光得到伤害了,但为人子女的孝道,他们做到了。
他们让母亲不缺吃不少喝,还有钱花,可她却不满足,往死的折腾自己的孩子。
他虽然开着电器公司,但养着一大堆人,各种开销,让他疲于奔命,压力很大,何况这几年生意越来越难做。
可母亲不理解这些,反而狮子大开口,还名其名曰捐出去,这不是祸害自己儿女吗?
一看王士达不答应,吴霞气坏了,大骂儿女不孝。
吴霞还扬言,如果王士达不给她100万也行,那就给她买一套新房,装修好了让她住,她要和老王分居自己住,每月再给她5000元零花。
王士达要给母亲租套房她不同意,说她就想住进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如果儿子不答应,她就大骂他不得好死,还要断绝母子关系。
看儿子根本不搭理她,他竟然隔三岔五来他公司闹,还往儿子的办公室泼污秽之物。
反正,她就给了儿子两个选择,要么给100万,让她去潇洒,要么在城里给买套房,让她住的舒舒服服。
说完,吴霞扬长而去,王士达兄妹看着母亲的背影,真是欲哭无泪。
如果,他们知道自己出生,会有一个这样的母亲,他们说啥都不会来到这个世界上,被她如此折磨。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士达应依法履行合理的赡养义务,但无需承担吴霞的奢侈消费或无理索求。
《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王士达作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满足母亲所有的无理要求。
吴霞要求100万或购买房产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赡养的范围,且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和强迫性。
2、女儿给吴霞的10万属于赠予,她有权利支配。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女儿给予吴霞的10万元,若未明确为借款或其他附条件赠与,则视为一般赠与。
吴霞作为受赠人,有权自由支配该笔款项,但其奢侈消费行为并不能成为其继续向子女索要的理由。
同时,王士达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赠与要求,且已赠与的财产在权利转移前,他亦有权撤销。
3、吴玉霞大骂儿女,干扰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霞到王士达公司闹事并泼洒污秽之物的行为,已侵犯了王士达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王士达可以依法追究吴霞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吴霞的威胁、辱骂等行为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应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吴霞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她应依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子女的合法权益。
王士达兄妹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无理侵犯。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