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新娘就要嫁给心爱的新郎了,却在这时,楼对面的一名男子,从1楼爬到4楼,进入她的房间,和她发生了关系,然后结束了她的生命,事后新娘的母亲报了警,母亲说这是新娘的前夫所为。
(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
王诗诗又找到了如意郎君,这一次她坚信自己能够走进幸福的生活,这一次她听妈妈的话,自己也深爱新郎,她对这段婚姻充满了希望。
新娘的母亲对女婿也非常满意,给女儿准备了一套婚房,让女儿在婚房里,在结婚之前独自生活一段时间,一切按照习俗,为了幸福的生活,这一切王诗诗全听母亲的。
这是她的第2段婚姻,她非常珍惜,这一刻她深知听母亲的话没有错。
第一段婚姻,她的丈夫是她的高中同学,家境非常不好,而王诗诗从小就长得漂亮,她家的家境也非常好,从小就被父母当公主一般养着。
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王诗诗的母亲从一开始就反对,她实在想不明白女儿有那么多的追求者,为何看上相貌平平,家境贫困的同班同学。
那时的王诗诗只向往纯真的爱情,不顾家人的反对,和同班同学高林谈了5年恋爱,顺利结了婚,只不过结婚半年就离婚了。
这一段失败的婚姻,让她清楚地认识到,门当户对的重要性,更明白听妈妈的话准没错。
可她没有想到,她只不过是想追求幸福的生活而已,她的另一名追求者,却想要了她的命。
这一个追求者就是她的高中同学杨帆。
他真的太喜欢王诗诗了,高中的时候,就暗恋王诗诗,他也曾表达自己的爱意,但王诗诗心里只有高林,所以杨帆只好将自己的爱意放在心里。
可他从来没有忘记过王诗诗,毕业之后他就决定,闯下一片天地,再来找王诗诗。
可是后来他得到了王诗诗结婚的消息,从此他心里就非常恨高林和王诗诗,期盼他们的婚姻破裂。
果然事情如他所愿,他们结婚不到半年,杨帆得到了王诗诗离婚的消息,这下他可兴奋了。
马上在王诗诗楼对面住了下来,窗户正好对着王诗诗的窗户。
王诗诗平时不怎么喜欢拉窗帘,杨帆在自己的窗户里,就将王诗诗的一举一动都尽收眼底,他沉浸在自己的偷窥快乐当中,幻想着找一个合适的机会,向王诗诗表达自己的爱意。
可是他还没有等到合适的机会呢,却听到了她再婚的消息。
这下杨帆彻底控制不住自己了,自己暗恋了王诗诗那么多年,她也是知道的,可她就是不愿意给机会,他越想越愤怒,决定得不到就毁掉。
一个夜深人静,于是他找到了合适的位置,从1楼爬到4楼,从王诗诗的窗户进到王诗诗的房间里。
王诗诗看到自己的高中同学不声不响地跑到自己家,她也是吓坏了,她刚想叫出来,就被杨帆捂住了嘴巴,紧接着杨帆就进行了对她的侵犯行为。 这些伤害突如其来,王诗诗十分愤怒,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高中同学竟然会侵犯自己。
更让她没想到的是,杨帆并没有就此收手,竟然还抢了她身上的钱和值钱的东西。
王诗诗怎么也没想到曾经暗恋自己的高中同学,怎么会是这样一个人,当时也进行了反抗,谁知直接被杨帆给结束了生命。
事情发生之后,王诗诗的母亲,说这件事是王诗诗的前夫所为,可是民警经过调查,王诗诗的前夫没有一点可疑的行为。
后来他们从现场留下的一个脚印找到了突破点,这才发现这一切都是杨帆所为。
发生这样的事情,王诗诗的同班同学们都表示,这么老实本分的一个人,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呢,明明他是那么的喜欢王诗诗,怎么可以因爱生恨!
不管怎样,王诗诗因为杨帆的行为失去了生命。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
1、王诗诗并不喜欢杨帆,即使杨帆暗恋多年,这也是他个人的事情,他无权干涉王诗诗的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在感情方面,不管是谈恋爱还是结婚,都应当是双方自愿的,暗恋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
2、杨帆因为得不到王诗诗,就要结束她的生命,他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王诗诗来说,她没有一点过错,就被杨帆结束生命,杨帆的行为是很恶劣的,至少也应当被处无期徒刑。
3、在本案当中,杨帆还有抢劫行为,这是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对杨帆两罪并罚,针对杨帆恶劣的手段,他应当被判处死刑。
对此,你有何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不死刑,留着来浪费粮食吗?
该千刀万剐,碎尸喂狗!
为了裤裆那点事,还要去枪毙,现在的男人真的是憋得发疯了
百分百死刑
凡是负面的新闻都发生在柳州?是故意黑柳州吧?
死刑
现在的窗不都是封闭的的吗那么容易进去?
自古红颜多薄命,阿弥陀佛
怎么从1楼爬到4楼的
因近期山东青岛网络“红名”,这起案件应该、好象、可以、大概在青岛崂山区。
真是变态看了都觉得变态
什么时候胡编乱造
这是欲不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