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警开车巡逻,在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看到,一名不戴头盔骑摩托车的女生,摇下车

雪峰说法 2024-09-11 17:14:34

新疆,交警开车巡逻,在一十字路口等绿灯时看到,一名不戴头盔骑摩托车的女生,摇下车窗用喇叭示意女生,后见女生骑着摩托车闯红灯逃跑,便也闯红灯跟了过去,怎料,女生竟在第二个十字路左转时,撞上路沿石发生侧翻死亡。事后,女孩家属不愿意了,认为不是交警追缉女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怒将交警告上法庭,索赔153万元。法院这样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中午,2名交警带着2名辅警开着巡逻车,在一学校附近巡逻。

在一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看到身边一个同样在等红绿灯的女生,骑摩托车没戴头盔。

而后,交警摇下车窗,并用车载喊话器喊话提醒女生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安全头盔。

怎料,女生骑车就逃跑。

交警见状,点了下刹车,而后也闯红灯追了过去。

怎料,女生在下一个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撞上路沿石,而后发生侧翻。

而后,跟上来的交警将车停在十字路口处等待绿灯,而后又左转停车查看女生伤情,后拨打120将女生送医治疗,悲剧的是,女生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查女生不仅没有戴头盔,还存在无牌、无证、无保险等违法行为。

涉事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经鉴定,女生闯红灯离开第一个十字路口后,行驶速度为33公里/小时。

巡逻车跟在女生后面,且与女生保持了一定的车距。车载记录仪显示巡逻车以未超过24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

交警于是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女生全责。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第3项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女生家属不愿意了,认为交警违反了依法行政和比例原则,违规追缉女生才导致悲剧发生,于是要求交警队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3万余元赔偿。

面对女生家属的控诉,交警队辩称:第一、交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女生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属于自身的法定职责范畴。

第二、女生未听劝阻,闯红灯离开第一个路口。巡逻车辆无追缉行为,而是驾车返回单位,恰好与女生同路。

第三、巡逻车辆与女生的车辆保持较长的一段距离,两车也一直未发生接触。监控显示女生驾驶摩托车期间,绕开道路上的减速带缺口继续行驶,说明,女生行驶过程中不存在高度紧张、极度恐惧的情形。

综上,辩称,巡逻车的随行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采纳了交警队的观点,认为交警发现女生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喊话等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交警要求女生戴安全头盔,而女生不服从执法交警的指挥,不接受检查指令,却选择逃走的方式逃避检查;交警而后以未超过24公里/小时的车速保持车距行驶在女生之后,对女生没有追缉的行为,未超出执法限度,执法检查行为合理。

交警在执法时虽有闯红灯的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

同时监控也显示,女生系在第二个路口闯红灯左转弯后撞到路沿石侧翻而发生交通事故。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女生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女生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

女生家属表示:第一、根据视频监控,在两车发生追逐的起点,女生先行一步闯红灯驶过第一个路口,执法车辆在发现女生逃离检查后立刻驱车准备追赶,但发现交通信号灯为红灯(11秒)时,又立即刹车停在原地,随即执法车辆又进行发动,在红灯还剩9秒时闯红灯对女生进行追逐。一审法院未将闯红灯追逐的过度执法行为进行深究,仅认为交警闯红灯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无关,实属不公。

第二、事故发生地系学校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女生的车速经公安局检测为33公里/小时,一审法院仅凭公安局的自书证据认定执法车辆车速仅为24公里/小时,但根据路面监控可知,两车的始发时间以及到达事故发生地的时间几乎一致,一审法院未对两车车速进行鉴定,导致案涉执法车辆车速认定有误。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交警告知女生应当佩戴头盔的行为并无不当。

认为巡逻车辆并未存在拉警笛、开警灯、喊话、拦截、逼停等足以使女生产生心理恐惧的情形,而是跟随到达第二个红绿灯路口驻车等待红灯,从视频中看不出巡逻车辆有追缉行为。

追缉即追逐并缉拿,具有强制性,追随仅为跟随,不具有强制性。

鉴定结果显示,女生驾驶的摩托车时速为33km/h,车载测速定位系统显示巡逻车的时速为24km/h,在场目击证人也证明巡逻车辆无追缉行为。

女生家属又无证据证明巡逻车辆存在对女生进行追缉的违法行为。

巡逻车辆对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予以指出,但属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不存在违法性。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女生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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