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解气了!”佛山,一女子带孩子人肉占车位,被男司机要求让出车位,女子愤愤离开,

运良说是非 2024-09-19 14:08:55

“太解气了!”佛山,一女子带孩子人肉占车位,被男司机要求让出车位,女子愤愤离开,却悄悄折返将男司机的新车划花。她故意躲开摄像头,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却没想到,男子的车有哨兵模式,被捉了现行。男子马上报警,定损金额为6770元,女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求调解,男子:坚决不调解,我只想把你送进去!女子肠子都悔青了! (来源:) 时至中秋,阮先生开着才买了7天的特某拉汽车,打算带着一家老小,到商场里玩耍,由于是节假日,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一位难求,阮先生在地下车库跑了好几圈也没有看到车位。 正当他沮丧的时候,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一辆车有离开的迹象,于是,他马上兴奋地开了过去,打算把这个位置给占了。 可没想到,一名女子竟然牵着孩子,先他一步,跑到了车位前站着,这种行为俗称“人肉占车位”。 阮先生愣住了,但他认为,这既然是公共车位,那大家都有停车的权利,如果女子家的车就在跟前,他没什么好说的,可他们车都没来,却人肉占车位,这可不行。 于是,他便说:“你们让一下,我要倒车了!” 可女子却说:“这车位是我们先占的,你找别的车位停吧,我家的车马上就过来了!” 可阮先生不愿意,他回怼说:“这又不是你家的车位,车位是给车停的,得有个先来后到,你赶紧给我让开!” 女子碰了钉子,她没说什么,赶紧拉着孩子走了,阮先生也顺利将车给停好,开开心心带着家人去逛商场去了。 过了几个小时后,他们打算回家,可总感觉自家车有点不对劲儿,又说不出来是怎么不对劲。 他打开手机的手电筒,细细查看,才发现车身多了几道划痕,而且这些划痕都比较新,就像是刚划上去的。 阮先生心疼坏了,这车是新买的,才开7天,就被划伤了,到底是谁这么缺德啊。 想到自己的爱车上有哨兵模式,于是他便打开来看,结果看到了一名女子,正在拿锐器拼命划自己的车,之后扬长而去。 这名女子还挺聪明的,她专门挑监测盲区下手,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可她做梦也没想到,阮先生的车竟然有哨兵模式。 虽然他看不清脸,可是从身着打扮和体型来看,他判断,这名女子和人肉占车位的女子,是同一个人,而他猜测,女子划车的原因,就是为了报复占用停车位的事。 锁定了嫌疑人后,阮先生马上报警,并将车开到4S店进行定损,他决定要让这名嚣张的女子付出代价! 由于车身被刮花,需要做补漆,4S店的定损金额为6770元,如果阮先生追究,一旦查实,女子是免不了要吃国家粮的了。 由于有了阮先生的视频,警方很快便将这名女子找到,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警方曾向阮先生转达,女子有调解的意愿,可被阮先生一口拒绝,他说:“我不会调解的,我就想让她进去!” 那么,女子的划车行为,真的会坐牢吗?从法律的角度,又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女子因人肉占车位不成,出于报复目的,故意划伤阮先生的车,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相关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阮先生的汽车定损金额为6770元,已达到刑法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女子除了承担刑责,还需要赔偿阮先生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划伤阮先生的车,造成了他的车受损,除了按定损单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承担阮先生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   3、人肉占车位违法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人肉占车位本身而言,并不违法,但公共停车位,首先的适用主体为机动车,遵循汽车先到先得到原则使用,如果采取人肉占车位的做法,对于其它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侵占。 如果因人肉占车位,而引发双方的矛盾,造成交通拥挤,或者人身伤害,造成扰乱公共秩序,那么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遵纪守法,是每个人公民应尽的义务,因占车位引发的矛盾,其实只是生活中的小纠纷,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女子因小事怀恨在心,出做极端举动,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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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19 20:03

    调节个屁,新车被搞成这样子,换我一台新车还有可能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