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70岁老人身患重病,把自己的200万元,转存到外孙女名下,年利息3.5%,谁知到了第二年发现,存款变成只剩86万的终身寿险,老人追问之下才知,银行经理联系外孙女说,老人同意给她买这个保险,外孙女不明真相,在银行经理远程指导下,签了保险合同,老人大怒,我外孙女才21岁,还在上大三,我为什么要给她办理终身寿险?
(内容来自:九派快讯)
李桂芬已经70多岁,她的身体不好,有严重的肾病。
李桂芬放心不下的是外孙女小玉,小玉从小跟着自己,今年刚刚21岁,才上大学三年级。
李桂芬有一笔理财,马上就要到期,她一直在想,是继续理财,还是存个定期。
李桂芬曾在某银行工作了11年,对自己曾经的工作单位充满了感激。
退休后,她选择继续在这家银行存款,因为信任,也因为熟悉。
理财到期这天,她来到这家支行,办理转存手续。
客户经理刘梅看见,快步赶来,扶着李桂芬坐下。
她们俩早就认识,李桂芬对她充满着信任,刘梅给她推荐了一种新的存款业务。
她说这种业务,存入200万,年利率可达3.5%。
可是刘梅转了下话头,提起她的外孙女小玉。
刘梅建议,让李桂芬直接把存款存到外孙女名下,毕竟她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就怕有个万一。
李桂芬丝毫没有犹豫,这笔钱本就打算要给外孙女,于是一番操作之后,顺利把200万存在了小玉名下,李桂芬心满意足,回到了家里。
她给外孙女打去了电话:“宝贝,姥姥给你存了笔钱,有200万整,等到期了别忘记去取。”
小玉接到电话,十分高兴,她知道姥姥的心里最爱自己。
时间一晃,到了今年的5月,李桂芬的肾病突然加重,她越发的感觉到浑身无力。
她再次联系了经理刘梅,咨询那份200万存款是否到期,谁知刘梅让她拿出合同看看详细。
李桂芬很是奇怪,银行存款哪有合同?刘梅回答的不可思议。
几天之后,李桂芬收到一个快递,正是刘梅所说的合同,李桂芬打开一看,顿时冒出了一身冷气!
这是一个保险的合同,200万存款,成为了一份终身寿险,显示的金额也只剩下86万。
李桂芬心跳加快:“这怎么可能呢?我明明存的是钱啊!”
她给刘梅打去了电话,质问她这份寿险是怎么回事,谁知刘梅轻描淡写,让她去问外孙女小玉。
很快,李桂芬就搞清楚了其中的缘由,
原来,去年6月的时候,刘梅曾给李桂芳发送过有关理财的内容。
李桂芬身体不适,并未细看,出于礼貌,回复了三个字给她:知道了。
谁知,刘梅就用‘知道了’这个回答,告诉外孙女小玉,说她姥姥已经同意买这份保险。
刘梅是姥姥单位的熟人,小玉心里没有一丝的怀疑。
于是,刘梅开启了远程功能,引导着小玉,签了保险合同。
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李梅没有向小玉做任何风险提示。
李桂芬愤怒无比,小玉才21岁,自己不可能给她购买终身寿险。
李桂芬认为,刘梅这种操作,明显是违规,这种大额的保险,怎么可能在网上填写,还这么匆忙,明显有问题!
签合同时,必须要做双录,刘梅自己不出面,找了个同事和小玉做了双录。
即便是签了合同,客户也应该在3日内拿到纸质,而不是10个月后才把合同寄来。
李桂芬把事件整个捋了一遍,她气的脸色发白,说不出话来。
她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刘梅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未充分告知等行为。
刘梅对此毫不在乎:她可以投诉,起诉!
相关部门对银行刘梅已经做出正式邀约和面访。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桂芬的外孙女小玉在刘梅的远程指导下签订了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刘梅利用李桂芬的信任,使小玉签订保险合同,且未充分披露保险风险,此行为可能构成欺诈,小玉有权请求撤销。
二、银行及员工责任。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
作为银行员工,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若其行为构成违规销售,可能面临内部的纪律处分,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桂芬已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除了向相关部门投诉外,李桂芬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凡这种先讲事后摆法的一律拉黑!
傻子太多。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产出,它能为你保将来醒醒吧,明天的菜价都不能和今天一个价。你还指望保险公司保你,银行存款保险都靠不住。还个人险
银行应与保险理财脱钩!
银行就不应该给卖保险这一业务类的东西。
最讨厌“那么,从法律角度,...”这类随地大小便一样的文章,而且还没个结果,最后是,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有看法,它流量就到手了。
银行,都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不管别人损失。严查,严办
弄死刘梅
想退?走诉讼程序吧
孙女也有问题,就不会打个电话落实一下?
现在的银行应该有人管管了,太特么缺德了
胡编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