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一男子经常家暴妻子,得知妻子娘家分了土地补偿款,命令妻子回去拿,妻子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不该觊觎娘家财产,拒绝了他。男子威胁:你要再不回去拿,你娘家人别想过安生日子!妻子知道男子什么事都能做得出来,再也忍无可忍,趁男子熟睡,拿起出斧头做下这样一件事。 (案例来源:湄潭县人民法院)
张莲看着镜子中的自己,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惨不忍睹,这一刻她真想嚎啕大哭,发泄多年心中的委屈。
但是,看向熟睡的两个女儿,她只能咬着牙,小声抽噎着。
也许是压抑太久了,她心中有团怒火在熊熊燃烧。
她好后悔,当初不听父母的话,一意孤行嫁给了姜荣军。
父母早看出姜荣军不是个靠谱的人,警告她不要往火坑里跳,可是她不撞南墙不回头,说将来过啥样的日子都不后悔,可现实啪啪打脸。
是好是坏,她尚且能忍受着,脚上的泡都是自己走的。
可是姜荣军居然拿她父母的性命威胁,她知道,像姜荣军这种无赖,是什么事情都能做的出来的。
如果父母因她遭遇不幸,她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想到这里浑身不颤而栗。
她恨的牙根直痒痒,她告诉自己不能再软弱,在那样的一天到来前,自己必须做点什么。
她在楼梯间找出了一把平日砍柴的斧头,又来到二楼的卧室,看着熟睡的姜荣军。 那一刻,她心里不再畏惧,结束了姜荣军的性命。 事情是这样的。
姜荣军甜言蜜语的把张莲骗到手后,开始对张莲还很好,自从两个女儿出生后,张莲的身材走样,脸色也长了斑,就越发的看张莲不顺,开始对张莲动手。
他抓住张莲软弱的性格,越来越放肆,渐渐的,打张莲如吃家常便饭。
张莲悔不当初,却不敢离开他,怕他的报复,只能在水深火热中,继续煎熬。
姜荣军游手好闲,挣一个花俩,兜比脸都干净,不知在哪听说张莲娘家得了一笔拆迁款,也想从中分一杯羹,就命令姜莲回娘家去拿。
张莲不干,张荣军见她油盐不进,就拳打脚踢,发泄心中的怒气。
张莲被打的浑身疼痛难忍,只好求饶,说会回去取。姜荣军终于住了手,一甩门就去喝酒了。
姜莲窝在沙发上哭了一会,她知道,再不回娘家拿钱,还免不了挨一顿打。
但是,她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回去拿钱的,一个嫁出去的女儿,怎么好意思觊觎娘家财产。
姜荣军晚上喝酒回来,再次问姜莲拿回来钱没?姜莲摇摇头。
姜荣军二话不说,拽起她的头发,把她按倒在地,又是一阵拳打脚踢。
张莲不敢出声,默默承受着身体传来的疼痛。生怕惊扰了熟睡中的两个女儿,姜荣军的怒火可能会波及无辜的孩子。
姜荣军怒斥:“你要再不回去拿钱,我就要了你娘家人的命!谁都别想好好过日子。”
张莲听到这话,泪流满面,跪地求饶:你怎么打我都行,千万不要伤害他们。
张荣军恶狠狠的说:“那就看你怎么做了!你就知道哭,没用的东西。”说完,进二楼房间睡觉去了。
张莲拖着疼痛的身体,回到了女儿的房间,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她为了女儿,为了父母,她再不能软弱下去了,她决定用自己的方法,保护他们。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最后,她含泪报警自首。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莲完全可以起诉离婚,并追究丈夫家暴行为,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把自己搭进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若发现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明确表明,家暴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张莲太软弱了,被丈夫给打怕了、也吓怕了,最后愤怒爆发,做出了不可挽回的错误,把自己给毁了,得不偿失,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用法律武器追究其家暴行为,保护自己和家人。
2、姜荣军威胁姜莲:如果不回去要拆迁款,就要了她父母的命,单凭这点,法律就可以制裁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姜莲可以报警,自己也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3、法院这样判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莲用斧子把丈夫砍死,其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鉴于她长期遭受家暴,在愤怒的情况下犯下重错,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姜荣军近亲属原谅的等因素情,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张莲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缓刑4年比较合适!
不发火以为女人好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