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垃圾清运车在路上正常地开着,却发现前方有3个老人站在路中间说话,他无法开车

马如侃社会 2024-09-29 18:12:07

重庆,垃圾清运车在路上正常地开着,却发现前方有3个老人站在路中间说话,他无法开车过去,喊他们让开,他们却不理睬,只好按了一声喇叭,结果一老人倒地离世了,老人家属认为老人离世,是因为司机的鸣笛声导致的,于是便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万。

(来源: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

李明接到法院的传票,整个人都吓傻了,他老实本分,上班都是规规矩矩的,开车的过程中更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怎么也没想到,因为鸣笛了一声,他被告上法庭了。

他更是想不通,仅仅只是鸣笛一声,怎么可能就会把老人给吓死,并且老人家属还要赔偿34万那么多,他根本拿不出这笔钱来。

他非常害怕,如今被告上法庭,他害怕自己真的要赔这一笔钱,到时贫困的家就更加雪上加霜了。

他上有老下有小,工资也仅仅能够维持生活,他一想起这件事,就愁得彻夜难眠,这到底该怎么办呢?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当时他像平时一样开着他的垃圾清运车。

他开车向来是很小心的,本来他每天的工作路线都是固定的,只要将这些路线的垃圾运走就可以了,所以他不需要开车那么快。

他也总是考虑到上有老下有小,开车不宜轻易发怒,他总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像他这样如此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就害怕碰到那些不守交通规则的人。

当时他就看到三位老人站在路中间聊天,这也太不把生命当儿戏了。

路上来往车辆那么多,他们置身于其中,却一点都不害怕,还若无旁人地在那里开怀大笑。

不偏不巧,这三个人正好挡住了李明的去路,李明工作时间是有规定的,虽然不着急,但也不能超时。

看着这三个老人根本不把开过来的车当一回事,他就有些生气了,他很想提醒这几个老人。

他看了一下后头没车,对着窗外喊了一声,让老人们让开,老人们却都不理他。

有些着急的李明便按了一声喇叭。

不幸就这样发生,其中一位老人,听到喇叭声之后,就直接倒地了,这可把李明给吓了一跳。

看到有两位老人在旁边打电话,应该是在叫救援,李明想着自己不能丢了工作,于是就开车走了。

李明从来没有想过,按一声喇叭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所以他没怎么把此事放在心上。

直到接到法院的传票,他才知道自己惹事了,而且是惹大事了,老人竟然因为听了一声鸣笛声,竟然离世了。

李明怎么也想不通?老人的离世怎么会跟那一声鸣笛声有关系。

他决定了解事情的原因,他可不想赔偿34万,他了解事情后发现,老人离世是因为本身就有多种疾病,并不一定是因为那一声鸣笛声才离世的,他心里有底了。

那么老人的家属起诉李明,要求赔偿34万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1、老人的家属起诉李明之前就已经收集证据,发现李明鸣笛的地方,是禁鸣区,是不可以鸣笛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8项规定,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鸣笛的,处以50元罚款。

老人的家属认为,李明鸣笛有错在先,老人是在听到鸣笛声之后倒地离世的,他们认为老人离世和鸣笛声有因果关系,李明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的家属表示,当时禁鸣区因为没有别的鸣笛声,周围环境很安静,突然的鸣笛声,这肯定会吓到老人的,所以李明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李明认为,老人本身就有多种疾病,并且当时交警也出了一份事故认定责任书,也没有认定,老人的离世与鸣笛有关,他当时只是提醒老人,毕竟老人站在路中间,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明表示,三个老人站在路中间,其行为已经扰乱了交通秩序,构成的违法行为,他鸣笛提醒,也是正常的操作。

3、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李明车上实际上有两个喇叭,一个是电喇叭,一个是气喇叭。电喇叭声音小,气喇叭声音大,李明选择的是气喇叭,有一定的过错,并且老人是在鸣笛之后倒地的,显然老人离世与鸣笛声有因果关系,因此李明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老人站在马路中间和他人聊天,本身也有过错,因此老人本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本案中,理赔公司已经赔了11万,法院判决,李明需赔3.5万,李明工作的单位需赔1.1万,剩下的责任由老人自己承担。(李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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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9 20:23

    谁弱谁有理,谁老谁有理,谁死谁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