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名男子在KTV买醉时,为了活跃气氛,特意叫了KTV的一位女服务员陪酒,

好大的瓜 2024-09-29 23:10:20

四川南充一名男子在KTV买醉时,为了活跃气氛,特意叫了KTV的一位女服务员陪酒,后来趁着对方酒醉,男子将其强行带到了酒店开房。

事发当天,何先生受朋友赵某的相约,与吴某等人一同聚餐饮酒,酒过三巡,赵某见众人依然不尽兴,便提出继续去一家自己经常去的KTV。

众人同意后,赵某轻车熟路的来到这家KTV,因为赵某是KTV的常客,服务员基本都认识,所以为了尽兴,赵某就叫了几位女服务员一同陪酒、唱歌,而黄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

在赵某的安排下,黄女士负责和何先生饮酒,其他人也都各自有陪酒唱歌的,喝了一会后,众人都已经上了头,何先生便提议要请众人一同去烧烤店吃烧烤。

其他陪酒的女子见状,也都各自散去,唯独黄女士想要离开时,被何先生坚持拉着要一起去,黄女士见拗不过何先生,加之又不想博了赵某这个大客户的面子,便同意前往。

可令人颇感意外的是,赵某在临走时突然下车,表示要去叫其他人,车上就只剩下了何先生、吴某与黄女士三人。

黄女士一直以为去吃烧烤,可不料何先生直接让代驾开到了酒店,在吴某与代驾去停车场停车之际,何先生带着醉酒的黄女士先下车向酒店大厅走去。

黄女士发现来到酒店后,虽然极其的不乐意,但由于醉酒浑身无力,还是被何先生搀扶着强行带到了酒店。

来到酒店房间后,吴某随即而来,而令人无法理解的话,吴某直接躲进了卫生间内,而何先生则不顾黄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何先生去卫生间洗澡,吴某则出来准备再度与黄女士发生性关系,但此时的黄女士已经清醒过来,便拼命的反抗,何先生发现不对劲后,出来制止了吴某的行为,吴某的行为最终没有得逞。

气愤无比的黄女士想要报警求助,随即被吴某与何先生拦住,二人见黄女士的怒气难消,便在与黄女士多番商议未果后,叫来了男子赵某帮忙调停。

赵某见到此情此景,直接将二人痛骂一顿,但同时希望黄女士给自己一个面子,放二人一马。

最终,双方经过商议,决定由何先生、吴某赔偿黄女士1万元,黄女士则不追究此事,但黄女士因为被吴某弄疼,所以狠狠的扇了吴某一巴掌。

而后由于二人缺钱,只通过微信转账了5000元,剩余的5000元则由二人打了个借条。

另一边,赵某见事情已经谈妥,就接了个电话后先行离开,但令人意外的是,吴某见赵某离开后,直接开始辱骂黄女士狮子大开口,并直言黄女士收了钱,双方之间就是嫖娼关系,不怕黄女士告,一旁的何先生见状,也直接抢回了借条撕碎,而后二人扬长而去。

黄女士无奈,只得打电话叫来了男朋友,男朋友得知事情的原委后,直接报警求助。

刑法第236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以下两点:(1)双方是否已经发生了性关系;(2)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发生性关系并不一定影响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纵使目的没有达成,也构成强奸罪,但可以评价为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使用了明显的暴力手段,但因为黄女士的反抗、何先生的阻拦没有得逞,所以属于强奸未遂。

至于何先生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虽然何先生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但其却趁黄女士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时候,与黄女士发生关系,这属于强奸罪中的其它手段。

换而言之就是,强奸罪只要求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却不一定要求必须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况。

当然,本案中还有一个有争议的地方,即黄女士在收钱的情况下,是否如吴某认为的那样,双方之间就是金钱交易关系呢?

我们都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行为如果真的认为卖淫嫖娼的,那么吴某因为没实际发生关系,其行为就属于情节较轻,而何先生也最多被拘留15日。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嫖娼与强奸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嫖娼时,女子是同意发生关系的,只不过是因为价格问题发生了纠纷;但强奸则不同,强奸时,女子是不同意发生关系的。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妇女是否同意发生关系,一律以案发时为准,类似的事前同意、事后同意,都不视为同意。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黄女士事后收了钱,但这充其量算作是二人对黄女士的赔偿,而不能因此评价为黄女士自始至终就是自愿的。所以综合以上内容,何先生、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

最终,何先生、吴某被以强奸罪判刑,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0 阅读:334
评论列表
  • 2024-09-30 15:24

    判的正确,强歼在前己经发生了,给钱在后,所以强歼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