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名女子拿着9万元现金到银行存款,想存活期,柜员劝其存定期,沟通期间,来了2

好大的瓜 2024-09-29 23:18:11

吉林一名女子拿着9万元现金到银行存款,想存活期,柜员劝其存定期,沟通期间,来了2个人取款,分别取走7000元、5000元,女子见柜员还是劝说自己,便同意将5万元存为定期,剩余4万元存为活期,谁料,后来发现活期存折里只有2.8万元。女子向银行讨说法,银行查看监控后退给了女子2千元,可就是不退剩余的1万元,女子无奈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银行:监控没了!

女子沈某声称,事发当日,她带着9万元现金去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她本想着都存成活期,但是柜员一直劝说她存定期,她起初并不同意,期间又来了两个人取款,分别取走了7000元、5000元,她有点不耐烦,于是同意将其中5万元存为定期,另外4万元存为活期。

随后,柜员为其办理存款业务。她当时也没多细看,拿着存折便回家了。

一个多月后,她需要用钱准备拿着活期账户去取款,这时她才发现,活期存折中只有2.8万元,整整少了1.2万元。

发现这一情况,她当即跑到银行,要求银行调取流水,但是银行将流水调出来却不给她看。银行相关领导查看完监控后,安排工作人员将她的5万元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同时给其存折中存入了2000元钱并给付了利息。

她本以为银行随后会将剩下的1万元给自己,万万没想到,等她再次找银行时,银行便不再理会她。 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她的诉求有三,第一,银行向其出示流水、第二,银行出示其在存款时的监控,第三,判令银行退还剩余的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庭上,面对沈某的控诉,银行则辩称,第一,沈某确实办理了两笔存款业务,但是1笔为5万元定期,另一笔是2.8元活期,业务单据上都有沈某的签字。

第二、沈某提出查看监控时,已经事发2月有余,录像,网点监控录像保存时长为30天(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规定银行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天),存款当时的监控已经被覆盖,无法满足沈某提出查看监控录像请求。

第三、银行不存在违规行为,所有业务都留存沈某签字,并且根据银行内部业务处理规定,每天日终每个普通柜员都要进行扎账核对凭证及现金是否相符,并由综合柜员进行核对,确保现金与凭证与系统相符,如出现不符将马上进行长短款处理,查看网点监控核对每笔业务处理过程。通过内部系统查询,事发当日,银行没有长短款事项。

故此,银行认为沈某向银行索要1万元及利息等要求,属于无理取闹,没有任何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沈某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驳回了沈某的全部诉求。

沈某不服又提起上诉,第一,她表示,当时在存款时并没有仔细核对,才签了字。

第二、她称,银行在一审庭审中所举的“存款流水和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都是银行骗取其身份证后调出的,属于非法证据。

第三、她认为,银行的监控系统可以监管银行内部人员的日常行为,监督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杜绝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另外一方面,在发生一些金融犯罪案件的时候,银行的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使用,对案件的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已经调取出了流水和监控存入U盘,现在又拒不提交,是在逃脱、规避责任。

第四、她还表示,如果当时的监控没有问题,银行凭什么会给其存折中存入2000元?

沈某虽然在法庭上振振有词,但是因为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存取现金时,一定要很对清楚,避免因为一时大意,成为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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