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14岁男孩被同班同学拦在楼道内殴打,对方还掏出尖刀,捅伤其左前胸、右侧胸

米粒侃社会 2024-09-30 01:45:38

河北,一14岁男孩被同班同学拦在楼道内殴打,对方还掏出尖刀,捅伤其左前胸、右侧胸壁等部位。男孩忍痛反抗,直到体力不支倒下后被送去医院,经医院检查发现,男孩身上三处刀伤,最深处达7厘米。事后男孩父母报警,谁曾想,公安机关却认定两人为互殴,遂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男孩父母不服,将伤人者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向前是一名初三学生,平日里学习刻苦,深得老师的喜欢,不过他性格比较内向,在班级里并没有关系要好的朋友。

李阳跟李向前是同班同学,性格却跟李向前完全相反。李阳学习成绩不好,性格暴躁,经常会欺负同学,属于班里的“问题学生”,这让老师头痛不已。

一次,李阳因为一件小事,与李向前发生了一些矛盾。虽然李向前已经道歉,可是李阳依旧对此怀恨在心,总想着找机会报复。

事发当天,李向前从厕所出来,经过教学楼的走廊时,正好碰见李阳。李阳直接将其拦住,开始对李向前进行辱骂。

李向前时不时的回怼两句,这让李阳气愤不已,开始对李向前拳打脚踢,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开始扎向李向前的身体。

李向前忍着剧痛开始反击,不过因为伤势过重,再加上体力消耗,还是倒在了地上。

事后,李向前被送往医院检查,检查发现,李向前左前胸4.5cm刀刺口,深达4cm;右侧胸壁5.5cm刀刺口,深达7cm、左侧肩部刀刺口长约4.5cm,深达7cm。

李向前的父母直接打电话报警,可是警方来到现场调查时,认为两人构成互殴,鉴于两人均为未成年人,遂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李向前的父母不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李阳对李向前进行辱骂,并仗着身强体壮的优势,对李向前拳打脚踢。刚开始的时候李向前并没进行反抗,直到李阳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李向前才开始反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阳用小刀与李向前发生冲突,视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李向前进行反击,是正当防卫,并非与李阳互殴。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属事实认定错误。

经医院检查,李向前身上多处受伤,伤口最深处已经达到7厘米,李阳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向前的健康权,李向前有权提出索赔。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机关辩称:

接到报案后,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对李阳、李向前分别进行询问,另通过现场其他同学的证词,认定两人为互殴。两人均为初三年级学生,为此属于未成年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为此,公安机关认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妥。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安机关认定两人为互殴,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互殴,应该提供有效的证据进行举证。在公安机关做出的认定中,认为两人因琐事产生争执,并造成轻微伤。鉴于两人均为未成年人,遂不予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于李阳是否为未成年人进行核实,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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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残梦 17
    2024-09-30 10:40

    互殴多简单啊,两头通吃还没麻烦,你在多事就是寻衅滋事了

  • 2024-09-30 11:58

    就特么的!!!

  • 2024-09-30 12:00

    谁说互欧就不负责任

  • 2024-09-30 12:55

    校园霸凌已经变成了社会问题,校方都在干嘛呢?当和事佬?只要不出大事,校方只会听之任之!发生那么多校园霸凌,只是家长方起诉对方,对于校方渎职的惩罚怎么没有体现出来?学校的责任是什么?不仅要教书育人,要正确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的做人理念!谨小慎微的看着学生不出事,那是消极怠工 渎职!家长也不能放任自流,要配合好学校共同引导孩子,学习固然重要,孩子的品德更重要!学习是天赋,品德是人生!都好好反思吧,类似的悲剧不要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