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男子离婚后,每个月给女儿1500元生活费,可是,女儿上了大学后,因为开

马如侃社会 2024-09-30 18:11:51

江苏邳州,男子离婚后,每个月给女儿1500元生活费,可是,女儿上了大学后,因为开销突然变大,于是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每个月1500元生活费,遭拒后,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院,不仅要求父亲支付生活费,甚至学费、以及买电脑手机的钱也要父亲给,法院会怎么判?

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多年,他们的女儿小芸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协议规定,张先生每月需支付1500元作为女儿的生活费。这一数字,在当时看来足够一个孩子能得到不错的生活保障。

然而,岁月如梭,小芸渐渐长大,她的生活轨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她踏入大学的那一天起,一切似乎都变得不同了。

大学生活是多彩的,也是充满挑战的。小芸发现学费突然变成了5000元,而且,为了融入大学生活,不仅要买手提电脑,而且还要买手机,加上日常生活费用的增加,她开始意识到,钱不够花了。

这个味时候,小芸想到了父亲张先生,希望能够增加生活费的支持。然而,张先生坚决的态度出乎她的意料。在他看来,离婚协议早已规定好了金额,而且自己也都是按照约定给抚养费,现在小芸已经18岁了,自己也终于可以不再拿抚养费了,没想到女儿又跑过来要抚养费。

遭到拒绝之后,小芸也不甘示弱,这一次,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她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定张先生不仅应继续支付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还应承担她的学费、购买电脑和手机等开支。

她认为,作为父亲,张先生有责任支持她完成学业,确保她在学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张先生对女儿的举动感到非常意外和失望,在他看来,自己已经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而小芸已经成年,应该靠着自己的双手去劳动,而自己也已经没有义务再支付费用了。

对于这件事,有人认为张先生应该满足女儿的需求,毕竟教育投资是父母的责任;也有人认为小芸应该体谅父亲的难处,学会独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张先生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用吗?

《民法典》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就是说,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是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的。但是,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芸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其本人已经上大学了,而不是接受高中以下的教育,或者说本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父母继续照顾,因此,小芸要求抚养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假如,张先生之前拖欠小芸的抚养费,在小芸18岁以后,是不是可以继续索要?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因此,即便小芸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如果父亲之前拖欠了抚养费,小芸依然有权在成年后继续索要的。

法官审理此案时,详细询问了双方的情况和理由,虽然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生活费问题,而是涉及到了父女之间沟通、理解与成长的深层次话题。

经过多次协商,张先生依然态度坚决,拒绝支付给女儿一分钱,无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芸的诉求。

其实,虽然张先生和小芸不在一起生活,但是,作为父女,沟通和理解同样重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支持,应当基于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冷冰冰的钞票。

而对于小芸和张先生来说,如何去修复这段因金钱问题而产生裂痕的父女关系,他们需要找到一种方式,既能够确保小芸顺利完成学业,又能避免让金钱成为阻碍亲情的障碍。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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