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和女子认识第二天,给女子148000元彩礼,两人登记结婚,两人举行婚

刘昊东讲社会 2024-10-01 06:24:24

安徽一男子,和女子认识第二天,给女子148000元彩礼,两人登记结婚,两人举行婚礼后,女子带着男子回门,却把男子丢在自己外婆家。之后更是说要照顾病危的姑父,不方便跟男子居住生活,男子发现女子秘密后,起诉离婚,并认为婚介没有尽到核实义务,要求退还74800元服务费,法院判决亮了。

季鑫无聊的刷着手机,突然看到了一家婚介的介绍,对方说他们提供闪婚业务,可以帮适婚男女寻找满意的结婚对象。

季鑫早就到了适婚的年纪,但是一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他和家人没少着急。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联系了贵州的这家婚介公司,并跟对方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2023年9月13日,季鑫跟家人从安徽来到贵阳,在婚介公司认识了一名叫杨娟的女子,杨娟看上去是一个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的小姑娘。

婚介公司给出的资料显示,杨娟短婚未孕,无不良嗜好,无外债。

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季鑫问杨娟上一段感情分手的原因,杨娟说前夫对她家暴。季鑫没有介意,反而有些心疼她。

在婚介人员的助攻下,两人看上了眼,季鑫向婚介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74800元,并给了杨娟148000元彩礼,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并约定一起去登记结婚。

两人结婚登记后,季鑫带着杨娟回安徽老家举办婚礼,季鑫的父母很是开心,儿子终于成家了,他们也松了一口气。

10月3日,杨娟说要“回门”,季鑫表示这是应该的,夫妻二人回了贵州。杨娟承诺,回门后,自己就跟季鑫回安徽,踏踏实实的过日子。

季鑫心花怒放,觉得自己终于抱得美人归,也是能过上幸福的婚姻生活了。

杨娟把季鑫带去了自己外婆家,杨娟自己却去了父亲亲戚那边,说家里要给父亲迁坟。

季鑫表示理解,并多次要求杨娟也带自己去岳父坟前祭拜,可杨娟却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并把季鑫一个人放在自己外婆家里。

之后杨娟又说自己闺蜜要结婚,她要喝完喜酒才能回去,这20多天的时间,两人虽然都在贵阳,但是一直都没有共同生活居住。

好说歹说,杨娟终于跟季鑫回了安徽,可呆了不到10天,杨娟又说自己接到家人电话,姑父病危,要她回去。

11月4日,她一个人回了贵州,季鑫多次打电话给她,让她忙完了,就赶紧回来。

杨娟却说自己在照顾亲戚,不方便,得过段时间才行,可季鑫却刷到了杨娟的小视频,发现她经常出入酒吧,玩的比较嗨。

季鑫并没有拆穿她,只想着她回来就好,可那天他打电话过去,却是一个男人接的电话,对方说自己是杨娟的老公,问季鑫找杨娟什么事情。

季鑫瞬间傻眼了,再次来到贵阳,找到杨娟,质问杨娟到底是怎么回事,两人闹到了派出所,不欢而散。

季鑫幡然醒悟,杨娟压根就不是真心实意跟自己过日子的,他将杨娟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要求杨娟退还彩礼。

处理好自己和杨娟的事情后,季鑫将婚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74800元服务费。

1、季鑫认为婚介公司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提供虚假信息,应当退还全部服务费。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季鑫9月13日跟杨娟认识,并在当天给付了148000元彩礼和74800元服务费,可婚后,杨娟压根就没想过踏踏实实跟自己过日子,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居住。

季鑫认为婚介公司提供了虚假信息,使两人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达成,因此要求婚介返还服务费。

2、可婚介却认为:他们有为双方提供信息,并来回奔波,陪同等,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中介服务费系合法收取,不用退。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婚介公司认为他们为季鑫提供信息后,已经促成了季鑫和杨娟结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院认为:媒人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婚姻,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是以此为名,借机收取高额介绍费,约定无效,收取的服务费应当返还。

但是婚介公司在婚介服务的过程中,婚介人员有提供信息、来回奔波、陪同等,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产生了一些合理的支出,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婚介公司向季鑫返还服务费60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418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