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大一女生打2个月暑假工,工资却被老板找理由扣完。家属上门讨说法,老板却

雪峰说法 2024-10-02 15:13:51

福建漳州,大一女生打2个月暑假工,工资却被老板找理由扣完。家属上门讨说法,老板却以被限制人身自由以为起诉,要求女生一家赔偿自己10000元。

(案例来源: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陈是一名大一女生,她家境普通,父母都是普通人,懂事勤奋的小陈十分体贴父母,暑假期间没有选择游玩,而是决定找份工作补贴家用。

小陈看到一家公司发出招聘信息,老板李总承诺工资2500元每月,工作轻松。小陈应聘成功,满心欢喜地开始了她的暑期打工生涯。

每天,小陈都是最早到的,不仅把自己的工作做得井井有条,还主动帮忙打扫卫生、干杂活。

到了月底发工资的时间,小陈想拿着自己挣到的第一笔钱给父母各买一套衣服,谁知李总却说:“小陈啊,公司最近资金周转紧张,你的工资等到下个月一块发。”

小陈虽然心里有些不满,但是她没有经历过这种事,也不知道其中的门道,认为李总这么有钱不会坑自己,他肯定是遇到了难处。

对于延迟一个月发工资一事,小陈并没有多说什么,依然像以前一样兢兢业业工作。可是,又一个月过去了,工资还是迟迟未发。

小陈终于忍不住了,加上马上要开学了,就向李总提出了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没想到,李总却皱着眉头开始挑刺,一会说小陈这里做得不好罚款100元,一会又说那里未完成任务扣200元。

一番折腾下来,李总算过来算过去,小陈5000元的工资竟然被扣得一分不剩。

小陈第一次打工赚钱,对于工资也早就做了各种打算,谁知忙了两个月却遇到这种事,小陈委屈极了,红着眼眶回了家。

小芳到家后,正好遇到大姨来家里串门,大姨看到小陈眼睛红红的,就问她怎么了,小陈哭着把这件事告诉了她们。

母亲刘阿姨和大姐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决定帮小陈讨回公道。她们多次前往讨说法,却连门都没进去就被保安拦住,根本没见到李总的面。

第三次,她们趁保安不注意溜了进去,终于找到了李总的办公室。李总正好在办公室,被二人堵了个正着。

可是,李总却仍然用糊弄小陈的理由来搪塞刘阿姨,刘阿姨可没小陈这么好糊弄,双方争吵起来,李总一气之下报了警,声称自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民警赶到后,经过调查认为这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于是劝解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双方各自回家。

可是没过多久,小陈竟然收到了一张传票,原来,李总竟然起诉了她们母女三人,声称她们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并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

这一下,小陈一家彻底懵了。她们明明只是去讨薪,怎么就成了限制人身自由了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李总声称刘阿姨带着大姐和女儿强行闯入了他的办公室,并阻止他离开,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

1、那么,小陈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或办公场所?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中,小陈等人进入的是公司的办公室,而非李总的私人住宅。且她们进入办公室的目的是为了讨薪,并非出于恶意或非法目的。因此,她们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或办公场所。

2、小陈等人是否限制了李总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刘阿姨和小芳有不让李总离开的意图,但她们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剥夺李总的人身自由。

且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李总多次进出办公室,其行动自由并未受到实质性限制。因此,小陈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

3、李总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李总要求小陈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然而,根据前面的分析,小陈等人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相反,李总作为老板,拖欠员工工资本就违法,他还捏造事实向员工索赔,更是颠倒黑白、滥用诉权。

最终,法院认定小陈等人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驳回李总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劳动者遇到这种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此,遇到这种事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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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2 15:31

    这样的无良老板真应该由司法部门限制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