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婚后生了两个女儿,为了这个家,她辞去工作,心甘情愿地做了16年家庭主妇

滨培看法 2024-10-02 18:34:13

新疆,女子婚后生了两个女儿,为了这个家,她辞去工作,心甘情愿地做了16年家庭主妇,承担起了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可平时家里的日常开销却要向公婆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给钱。女子起诉离婚,要求丈夫支付16年家务补偿款20万元。丈夫:我名下无任何财产!

(案件来源:抚观天下)

夜深人静,可马琴却怎么也无法入睡,她想不明白,这16年的婚姻生活,到底给自己带来了什么?

16年前,经人介绍,马琴认识了马伟,当时,马琴觉得马伟老实本分,是个靠得住的男人,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很快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马琴原本有份不错的工作,可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她感觉到了力不从心,于是,她便辞去工作,心甘情愿地回家做起了家庭主妇,承担起了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

马琴辞职后就没有了经济来源,可丈夫并没有把自己的收入全部交与妻子管理,只是每个月会给她一些生活费。

对此,马琴并无怨言,她觉得丈夫踏实本分,平时也不会乱花钱,钱放在他那边也放心。

可渐渐地,马琴察觉到了不对劲,原来,丈夫的收入都上交给了婆婆,而他每个月给自己的生活费,还有家里的一些其他开销,都必须向婆婆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给钱。

马琴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和丈夫已经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可婆婆却还是家里的皇太后。

从此,马琴心里就有了疙瘩,对丈夫也没有之前那么信任了,有时难免还会有怨言。

可丈夫却认为,母亲也是自家人,她替自己管钱那是为了自己好,否则大可不必再操这份闲心,更何况母亲就自己一个儿子,将来这钱不还是自己的?

可马琴无论如何也过不了这个坎,夫妻因此有了嫌隙,继而矛盾不断,两人间的感情也随之消耗殆尽。

终于在15年后,两人闹到了起诉离婚的地步,不过经法官调解,两人又和好了。

可惜这只是表面的假象而已,两人的感情再也无法回到从前了,一年后,马琴再次起诉离婚,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诉求,并要求马伟支付其家务补偿款20万元。

可马伟却表示,自己名下无任何财产,根本无须分割,更没有能力支付妻子20万元赔偿款。

而更意外的是,后经法院查明,两人名下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就连两人居住的房屋,以及马伟营运的车辆,都在马琴公婆的名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来看待这件事呢?

1、马伟和马琴结婚后,擅自把自己的收入都交给了母亲,其行为不但是对妻子的不尊重,同时也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马伟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马伟未经马琴同意,擅自把两人的共同财产交给了母亲,其行为侵犯了马琴的财产权益,马琴有权要求婆婆归还。

2、马琴和马伟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经法官调解,两人又和好了,可是一年后马琴再次起诉离婚,这说明夫妻俩的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准予离婚。

3、马琴有权要求马伟支付劳务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马琴为了照顾一家老小,辞去了原本不错的工作,16年来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马伟应当给予马琴适当的补偿。

最后,法院准予两人离婚,考虑到马琴16年来的付出,以及马伟的经济状况,依法判决双方各养育一个孩子,并判定马伟一次性支付马琴劳务补偿款5万元。

其实,如果马琴有证据证明,16年来丈夫确实把收入全都交给了婆婆,那么,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婆婆归还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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