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结婚后,婆婆给他们夫妻俩转了一笔20万,和一笔60万的款项,支持他们买

运良说是非 2024-10-03 03:29:57

山东,女子结婚后,婆婆给他们夫妻俩转了一笔20万,和一笔60万的款项,支持他们买房买车。可没想到,6年后,女子和丈夫离婚,前婆婆竟然拿着两张借条上门,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子承担一半,女子果断拒绝,被前婆婆和前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林丽拿着离婚证,心中感慨万千,她从未想过,她和张强曾经如此相爱,可结婚不过6年,竟然也走到了离婚的境地。 好在,他们还没来得及生孩子,在经济上也比较简单,他们是和平分手。 在离婚后,林丽拼命工作,努力地生活着,想将这段失败婚姻带来的伤害快速消除。 这天,她正在上班,却突然听到前台同事说,有一位老太太,提前一个保温桶过来找她。 林丽从老远便看到一个熟悉的身影,那是她的前婆婆,在过去,她们并没有在一起住,所以也并没有什么矛盾。 对于前婆婆,林丽是感恩的,毕竟在他们结婚后,前婆婆不但拿了20万给他们买车,车主还登记在了林丽的名下。 为了给他们小夫妻自由的生活,她还给了他们60万,让他们去买房子,而在这套房子里,他们也曾经有过幸福的回忆,产权证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 对于前婆婆的慷慨和善意,林丽一直心怀感恩,只是她还没有机会孝敬她,她和前夫就匆匆离婚了。 林丽泡了一杯咖啡,恭恭敬敬地将前婆婆让到会议室,她感叹,时光依旧,却已是物是人非。 两人寒暄了几句,还没等林丽发问,前婆婆便支支吾吾地从口袋掏出两张借条,说是当年借给他们买房买车和生活用的,如今他们小夫妻离婚了,那么这借条里的一半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希望林丽可以将钱还给她。 前婆婆告诉她,自己年纪大了,就靠退休金生活,这钱是她全部的积蓄,让林丽理解她。 林丽震惊了,因为她与张强结婚6年,据她所知,这钱是前婆婆无偿赠送给他们的,而且这两张借条她也从来没有见过。 可前婆婆却说,这借条是转账当年就写下了的,这钱就是借给他们的。 林丽表示难以接受,甚至她认为,这是前婆婆见自己与张强离婚,为了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想出来的损招,她可不能上当。 于是,她果断拒绝了前婆婆的要求。 前婆婆见林丽不肯还钱,便放下狠话,声称如果她不还钱,那就要去法院告她。 林丽以为前婆婆只是说说罢了,可没想到,过了几天,她竟然真的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而状告她的,除了前婆婆,还有前夫张强,他们要求她承担一半的夫妻共同债务。 林丽坐实了心中所想,真是分手见人心,她心寒了,决定跟他们抗争到底! 那么,法律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前婆婆认为,既然钱是借给他们小夫妻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丽离婚时已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也应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丽表示不赞同,因为父母对子女提供资金上的帮助,是十分正常的事,而前婆婆在转账时,从未提过这两笔共计80万的转账为借款,因此可视为老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她认为,父母不能在离婚后再将赠与单方面转换成债务,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此她无需偿还。 2、前婆婆声称,这两笔借款,是在转账时就写下的,且林丽是知情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林丽声称其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而前婆婆除了拿出没有林丽签字的借条外,根本拿不出任何有关于林丽知情的聊天记录,或者有林丽签字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任何资料。 因此,前婆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林丽知晓此事,证据显然是不足的,法院不可能会采信。 3、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为,前婆婆借出的两条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虽然前婆婆和张强主张这两笔钱是借款,但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已向林丽进行约定过款项的性质。 如果这两笔款项为借款性质,且林丽对此知情,那按逻辑上来讲,在他们离婚时,前婆婆及张强不可能不提出还款的主张,而不是在离婚后再提出追溯请求。 其次,前婆婆和张强是母子关系,他们对借条的形成,有足够的便利条件,所以,如果仅以未经林丽签字的借条,就简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林丽来说是不公平的。 如果前婆婆和张强,想要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应该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进行佐证,比如,有三方签字的借款协方,或者相关的聊天记录,又或者备注清楚的转账记录等。 但他们均无法提供,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借贷关系并不存在。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前婆婆和前夫的全部诉求! 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前婆婆和张强不服,提起上诉,但在起诉期间,又主动撤回了上诉! 对此行为,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0 阅读: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