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狂没好事!江苏一男子,正在骑行,一辆小轿车突然别停他,男子吼了一句,谁知车主竟然拎了一把刀,并用刀面击打男子的脖子、腰部、腿部。男子忍无可忍,夺过车主手里的刀,直接捅向车主的肚子,接着又刺向车主的臀部。车主吓得赶紧往车里跑,男子紧追其后,又砍了两刀。最终,车主不治身亡,男子主动自首,没想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于大海晚饭后,独自一人骑自行车,消食儿。
他觉得,夜骑可比走路或者跑步有意思的多,他也渐渐爱上了这项运动。
自从夜骑后,他的啤酒肚,下去不少。
不过,于大海没有骑专业的自行车,他觉得那种车子,一旦骑起来,车速太快,有点儿危险,他都一把年纪了,不想再追求刺激了,于是就把儿子上中学的时候骑的自行车自己用。
事发当天晚上9点多,于大海在自行车道骑的好好的,一辆小轿车突然开到了自行车道,将他别停,差点刮到他。
于大海很生气,大吼:你没长眼睛吗?
谁知,车主不乐意了,直接从车上下来,一副要和于大海单挑的样子。
让于大海想不到的是,车主还一身酒气,这明显就是醉驾,不仅车主浑身酒气,车里坐的三个人,也一身酒气。
车主和于大海争执不下,明明就是自己违反交通规则,还特别嚣张,不容许别人说一个不字。
不仅如此,车主还动粗,不断上前推搡、踢打于大海。车上随行的两名同伴下车劝解车主,可于事无补。
越劝车主越来劲,依然没有追打于大海,于大海避之不及。
更想不到的是,车主光是踢打于大海还不解气,竟然从车里抽出一把刀,然后用刀面不断的击打于大海的颈部、腰部和腿部。一边击打还一边戏谑于大海,言语间充满挑衅。
而此时,于大海整个人受尽屈辱,眼角发红,浑身颤抖,整个人杀气腾腾。
就在这时,车主手里的刀不小心甩落在地,于大海趁势快速捡起来,直接刺车主腹部,接着又刺向他的臀部。
车主这才反应过来,他遇到的竟然是个狠角色。于是赶紧往车里跑,而于大海此时并没有打算放过他,紧追其后,又连着砍了两刀。
不过这两刀没有砍中车主,其中一刀砍到了车上。
眼看着车主钻进车里,于大海赶紧过去抢夺了车主的手机,他怕车主打电话找人报复他,顺势将车主的手机装进自己兜里。
围观的人都吓傻了,还好有几个理智的,赶紧报警。
车主吓的跑到了绿化带里,等待救援。
警察赶到后,于大海主动自首,交出刀具和车主的手机。
而车主被带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车主一开始推搡,踢打于大海,于大海并没有还手。
但是车主得寸进尺,竟然拿刀击打于大海身体。
这时,于大海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而车主并没有停止的意思,所以于大海才选择反击。
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紧急状态下才能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迫状态无法律”。
2、在那种情况下,于大海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唯一能保护自己的,就是反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于大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大海案件。
3、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于防卫人不能太过苛求,应当有利于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做斗争。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这家公安机关是正规的,也是合法的
昆山龙哥。
没有挥刀意,出门别带刀。
龙哥已经上小学了[抠鼻]
昆山龙哥让你改成小说了?
我一贯主张谁先动刀谁先死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这都多久了,改头换面又来骗流量!
为民除害!法官水平高!
龙哥:你报我身份证得了!
还替龙哥洗白,龙哥拿刀砍人用的不是刀背,自己没拿住才被反杀的……
不就是几年前的昆山龙哥案嘛,搞到神秘兮兮,以为又出啥案子了
江湖已经没有了龙哥,但是自然有龙哥的传说,龙哥此生无憾矣!
龙嫂怎么样了,怎么没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