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25岁男子杀害24岁幼师女同学后,又将目睹其行凶的另一名女幼师杀害。男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07 16:13:33

山东青岛,25岁男子杀害24岁幼师女同学后,又将目睹其行凶的另一名女幼师杀害。男子作案后准备伺机杀害其堂哥时被抓获归案。目前,检察院已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极目新闻)

刘先生是一名乡村教师,妻子则是医院的护士。

刘先生与妻子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小刘因受父亲的影响,自小就想成为一老师。

2022年时,23岁的小刘毕业后,通过面试到某幼儿园当幼师。

因工作的幼儿园离家里比较远。为了方便工作,小刘与同龄女同事小李、小周(化名)在幼儿园附近的某小区,合租了一套三房一厅的商品房。

小刘所住的房间离房门最近、小李的房间是最远的那个。小周所住的房间则是在中间那个。

25岁男子李某与小李是同学关系。李某曾多次向小李表白,但都被小李明确表示拒绝。

可谁曾想,2023年12月开始,性格非常偏执的李某却因自身生活不如意,产生了杀害小李及李某自己堂哥的想法,并因此多次跟踪小李。

在通过跟踪的方式,得知小李的住址后,李某于2023年12月11日晚上,持作案工具敲开了小李的房门,并持刀残忍将年仅24岁的小李杀害。

因合租的女同事小刘发现了李某的行凶过程中,李某为了掩盖罪行,又强行撞开了小刘的房门。虽然小刘曾成功将刀抢了过来,但最终还是因力量悬殊太大,小刘也被李某残忍杀害。

而在中间那个房间的合租人小周则关紧房门并报警。可能李某没有发现小周,所以没有伤害小周。并在作案后又开车前往其堂哥李先生家附近。

李某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到达李先生家附近准备伺机作案时,被追踪至此的民警抓获归案。

据起诉书显示,李某持刀伤害小刘、小李时,绝大多数都是二人的胸部、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

目前,李某已经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可庭审时却因李某情绪失控无法回答问题而被迫休庭。

1、真是丧心病狂!李某因自身原因过得生活不如意,却将怨恨记在自己喜欢的同学小李及自己的堂哥身上,且还杀害无辜的小刘,这种人不判处死刑,不仅家属接受不了,网友们也不会答应!

2、有网友质疑称,如果李某下次开庭时,还是因为情绪失控而无法回答问题,那又怎么办呢?对于这种杀人犯,为什么还要照顾他的情绪呢?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脱罪等目的,故意拒绝回答问题很常见。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也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55条同时还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简而言之,犯罪嫌疑人不张嘴也没有用,只要检察院能够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的完整证据链,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的。

也就是说,如果下次开庭审理时李某还是无法回答问题,不论其是不是故意的,法院都会根据在案证据来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宣判。

3、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准备杀害堂哥的情节,应认定为犯罪预备,且应当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而言,起诉书显示,李某是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前往堂哥家附近准备作案时而被抓获归案。即其已经为实施犯罪做好了准备,只是因公安机关的突然出现而未能实现的,故属于犯罪预备。

注意!因李某犯罪预备时的主观也是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此,其此行为只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具有致二人死亡、一次犯罪预备情节,故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得很清楚,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致一个被害人死亡,就可以判处死刑了,更何况李某是致二人死亡外加一个犯罪预备呢?即李某的结局大概率会是死刑。

4、小李、小刘家属均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相信无论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小李、小刘父母因痛失爱女而带来的伤害,这才是本案最让人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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