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男子新买了一辆宾利,连牌都没来得及上,就大半夜遇到一对夫妻求助,说是

运良说是非 2024-10-07 19:13:02

河北石家庄,男子新买了一辆宾利,连牌都没来得及上,就大半夜遇到一对夫妻求助,说是女儿被扎伤,急需送医。男子马上让他们上车,还闯了几个红灯,后座也被鲜血染红,可男子却表示:在生命面前,车算什么。网友:格局太大! (来源:) 孙先生新买了一辆宾利,还没来得及上牌,为了庆祝喜提新车,他特意请朋友到外面吃了一顿饭,席间彼此都喝了一些小酒,这一聚就是大半夜了。 孙先生是个守规矩的人,他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道理。 于是,在回去的时候,他便叫了代驾,让他送自己回家,一路上,由于喝了酒有些头痛,他便在车上闭目养神。 正当他摇摇欲睡,突然代驾一个急刹,将车停了下来,他睁眼一看,原来是一个男子抱着一个女孩,旁边还站着一个急得直跺脚的女人,女孩浑身是血,看起来十分危险。 这大半夜,事情紧急,他们又拦不到车,见到孙先生的车,就赶紧拦了下来。 孙先生一看,他没有多想,赶紧让代驾将车停了下来,女子看到了希望,赶紧告诉孙先生,孩子在家不小心给扎伤了,血流不止,必须赶紧送医院。 孙先生马上把他们让到后排,让代驾赶紧给送到医院,中途还一直让女孩别睡,再过两分钟就到医院了。 见孙先生开的不但是豪车,而且还是新车,女孩的父母十分不好意思,一直说要给孙先生转洗车费,但都被孙先生拒绝了。 他十分大气地说:“钱不钱的没事,人的命比车重要。” 为了抢救女孩的生命,遇到红灯时,孙先生也要求代驾直接冲过去,在他看来,生命高于一切。 所幸,女孩很快被送到了医院,而孙先生的车后座,也留下了一片殷红,估计洗车费不菲。 在事发的经过被传上网后,孙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了普遍的赞许,不过孙先生指挥代驾闯下红灯,不知道交警部门又会如何判定呢? 此事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1、孙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大家学习。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孙先生与女孩及女孩的父母素不相识,而孙先生也并不是肩负法定救治义务的人员,因此,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孙先生并不具有救助义务,而他帮助女孩只是出于个人道德行为。 他的车是新车,而且还会为此事承担不菲的洗车费,但他并没有计较个人得失,他秉着生命至上的观念,伸出援手,他的良好品德值得大家推崇。 2、孙先生如果事后要求女孩父母承担洗车费,女孩父母有承担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先生因为救助女孩,让她坐在后排上,因此车上留下了大量的血迹,这必然会产生清洗费用,而孙先生身为有自主行为能力人,他可以主张放弃这部份清车费,也有主张索要洗车费的权利。 3、孙先生指挥代驾闯红灯,将女孩紧急送医,那么他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闯红灯是一项十分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造成车祸的原因之一。 如果在非紧急情况下闯红灯,是要面临扣6分,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在事发时,孙先生觉察到女孩的情况不好,流了大量的血,生命危在旦夕。 因此,他果断让代驾闯红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他拿着相关的证据到交警部门进行申诉,是可以消除这次的不良记录的。 孙先生在大义面前,不计较个人得失的行为,值得我们点赞,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将是美好的人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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