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扎鲁特旗,大四女学生到公司实习时与男网友相约见面。可女学生因得知男子虚构身

陈士杰谈国际 2024-10-08 17:48:48

内蒙古扎鲁特旗,大四女学生到公司实习时与男网友相约见面。可女学生因得知男子虚构身份并发网图,要求取消见面时,男网友却以公开二人隐私聊天记录要挟。女学生被迫见面后,被带到民宿入住并一起喝酒。二人两次发生关系后,男网友又以其偷拍到过程为由,两次共计向女学生索要共计1500元。女子因无力支付,报警求助。

(来源: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女子胡某是某大学的四年级学生。2024年初,胡某因课程安排到某公司实习工作。

2024年1月,胡某下班无聊上网时认识,一名自称为韩某的男网友。二人互加微信好友后,互发生活照并各自介绍自己的工作状态等个人信息。

随着聊天的深入,胡某还向这位名叫韩某的网友透露了不少自己私生活隐私、工作隐私等信息。

作为交换,韩某也给胡某说了不少自己的隐私。

双方持续聊了几天后,涉世未深的胡某感觉长得非常帅气的韩某,是自己的理想择偶对象。

同年1月12日,韩某得知胡某休息后,邀约其相约见面。胡某同意后,就打车前往目的地。

胡某乘车的路上时,韩某自知二人见面时其之前和胡某说的一切很快就会被拆穿,于是主动向某坦白自己真实情况。

原来,韩某的真名叫白某、1992年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之前发给胡某的照片都是网上找的。

胡某得知真相后,表示要取消见面、原路返回。

可白某不同意并以将其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送至胡某同事以及胡某的微信工作群为要挟。

胡某不想被实习单位知道自己私生活以及其他隐私信息,只能被迫前往某公园处与白某见面。

白某在公园见到胡某后,骑电动车载着胡某到某超市,并独自进入超市内购买啤酒等物品。

之后,白某带着胡某到某民宿开房入住。

二人进入房间后,还一起共同饮酒。事后白某两次不顾胡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次日退房后,胡某独自打车回公司上班。路上时胡某还是不敢报警,只是举报白某的微信账号。

白某得知自己被举报后,网上找来一段私密视频并截图发给胡某称,这是二人发生关系时其偷拍到的视频,并威胁胡某给其微信转账了1千元。

成功收到1千元后,白某还不罢休并继续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只是个实习生,刚刚转给白某的1千元都是其生活费,无力再支付的胡某,在车子到达目的地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此事。

胡某在公安机关报警期间,白某还继续发信息向其索要500元,但胡某并没有再回过信息,

就当白某还以为,自己这次要的不多,胡某就会给时,公安机关找到白某并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案发后白某的辩护人认为,事发时胡某有多次可以离开或报警的机会,但其不仅没有离开或报警,还与白某共同饮酒,发生关系过程中也没有反抗,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当时是被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就不能认定白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白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粗看之下,貌似有一定的道理。即胡某被威胁后,可以直接报警不见面,见面后也可以趁白某去买酒时报警或离开。

但从刑法上讲,被害人不能机智、果断处置问题,也不能成为白某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理由。

2、刑法第236条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能够认定二人发生过关系、事发时胡某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那么白某的行为就是强奸,至于胡某为什么没有及时逃离现场或者第一时间报警,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具体到本案中,胡某下车后就去报了警,公安机关在胡某身上提取到白某的生物信息,因此可以认定二人发生过关系,且白某到案后也承认这一点。即本案关键在于胡某当时是否被违背意志。

3、经查,胡某在乘车前往路上得知白某真实个人信息后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可白某却用二人聊天记录来威胁胡某并在事后继续用视频截图威胁向胡某索要钱财,因此,可以认定胡某是被威胁后因处于恐慌心理而被迫前往并被强行为之的。

据此,法院认定白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4、需要强调的是,胡某被用视频截图威胁后,又被违背意志向白某支付1千元,白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只是因白某先后两次共计索要1500元加起来也未达到2-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其行为只构成违法,故法院未数罪并罚。

5、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

第一,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白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强奸妇女是属于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故不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

综上,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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