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在酒吧喝酒碰到了一未成年女孩,于是便邀约对方一起喝酒,酒过三巡,男子

雪峰说法 2024-10-08 17:50:08

四川,一男子在酒吧喝酒碰到了一未成年女孩,于是便邀约对方一起喝酒,酒过三巡,男子带着女孩到河边散步并在草地上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男子要求女孩出钱去酒店开房,遭拒后,男子强行转走女孩手机里的400元钱又再次发生关系后,拿着对方手机离开,女孩气不过便报了警。

张某,一个常在夜场游荡的人,独自在酒吧中喝着酒,眼神四处游离,寻找着可能的邂逅。

此时,未成年的女孩刘某,怀着复杂的心情来到了这个酒吧。她来这里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寻找她的前男友,试图挽回那段或许已经破碎的感情。

刘某在酒吧里焦急地张望着,她的眼神中充满了期待与不安。而张某,一眼就注意到了这个年轻而充满活力的女孩。他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冲动,决定以耍朋友的名义接近刘某。

张某端着酒杯,满脸笑容地走到刘某面前,用花言巧语邀请她一起喝酒。刘某本就心情低落,在张某的热情邀请下,一时之间也没有拒绝,便和张某一起喝起了酒。

酒过三巡,张某看着单纯的刘某,心中生出了邪恶的念头。他以让刘某陪他到河边转路为由,哄骗着刘某离开了酒吧。

刘某涉世未深,没有多想便跟着张某来到了河边的步游道处。这里灯光昏暗,河水静静流淌,仿佛在诉说着无尽的故事。然而,这个看似宁静的地方,即将成为刘某的噩梦之地。

一到河边,张某便露出了他的真面目。他不顾刘某的反抗,与刘某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张某并没有就此罢休。他竟然要求刘某拿钱出来开房。刘某只是一个未成年的女孩,身上哪里会有钱呢?她无助地看着张某,因为害怕张某再次对她做出可怕的事情,刘某只好从朋友处借得 200 元。然而,张某并不满足,他又将刘某微信里的 400 元转走。

在得到了钱之后,张某的欲望并没有得到满足。他再次和刘某发生关系。完事后,张某拿着刘某的手机离开了。

刘某独自留在河边,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无助地哭泣。过了一会儿,她终于鼓起勇气,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了调查。他们通过刘某提供的线索,很快就锁定了张某的身份,张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然而,张某却表示,钱是刘某自愿给的,不是自己要的,而且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后打了刘某几下,发生关系也是自愿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

首先,张某与未成年的刘某发生关系,这属于QJ罪。根据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以QJ罪论处。

不过,本案中,刘某已满14周岁,但是,张某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该行为就属于暴力,所以,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QJ罪。

其次,张某要求刘某拿钱开房,并转走刘某微信里的钱,这属于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张某以威胁的方式迫使刘某借钱给他,并转走刘某的钱,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法院认为,对第一次发生关系是否符合QJ罪构成要件的问题,经查,本案中能证实事发经过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其中被告人供述第一次没有使用暴力等强迫手段,而被害人陈述使用了威胁手段,二人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发经过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

而且,结合案发前双方于深夜在酒吧认识,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案发地的过程未显示存在强迫、威胁等情形,所以,第一次发生关系是QJ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第一次是双方自愿。

但是,张某第二次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QJ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据此,法院以张某构成QJ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其实,我们应该从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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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8 20:51

    又是垃圾文章???这水平写🔨

  • 2024-10-08 21:06

    单一项罪名成立就不止4年!!肯定是背后找了关系了!

  • 2024-10-08 20:37

    我认为法官乱判案,太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