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殴打了,把脚踩到脸上都没有还手。
并不是鼓励还手,而是遭受暴力侵害时,应该要有基本的防卫意图和防卫动作。或者说应有正常规避伤害的动作,而不是全程任由别人暴力殴打,把脸踩在脸上。当然与营造“动手就是互殴”的氛围有关。
“动手就是互殴”,这是一句不分青红皂白,不讲事实,不讲公正正义的描述,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应有基本的防卫权利。当然这样的“描述”有效避免了纠纷升级,避免了许多肢体冲突。
其实“动手就是互殴”暴露的问题已非常突出,为厘清法律责任,避免出现在双方冲突中,简单认定为“互殴”,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目前相关法律已在修订中。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治好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目前还处于修订中)#女子踩踹外卖小哥面部全程未还手##警方回应女子踩踹外卖小哥面部##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