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可缓刑考验期还剩

白羊登义文 2024-10-09 18:57:30

江苏淮安,男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可缓刑考验期还剩5个月时,男子却因8次以200元的价格到按摩店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7日并处3千元罚款。社区矫正管理局得知此事两天后,就向原审法院申请撤销男子的缓刑判决并执行原判刑罚,且获得支持。

(来源: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男子冀某出生1979年、山东青州人,大学文化。冀某大学毕业后,通过面试进入某公司工作。

后来经过自己的努力,冀某30多岁就受到公司的重用,出任公司采购中心的总监。

按理说,冀某30多岁就坐上公司采购中心总监的位置,前途是一片光明的,且应当要爱惜自己的羽毛才对。可冀某40岁时出事了且还丢了工作。

案情显示,2017年9月-2018年10月,当时还是公司采购中心总监的冀某,利用负责设备采购建议、验收、尾款支付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允诺为设备供应商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或向供应商索要贿赂,涉案总金额共计约65万元。

2019年4月18日,冀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也就是说,冀某实际被羁押时间约为9个月。

案发后,冀某因具有认罪认罚、退赃24万元以及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该刑事判决书显示,冀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注意!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但是,先前被羁押的期限能够折抵所判的刑期。

刑法第77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2024年11月30日前,冀某没有上述情形之一,其缓刑考验期结束。反之,就会被收监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但其之前已经被羁押的9个月可折抵,即还要服刑15个月。

按理说,被羁押过9个月,且明知道自己是处在缓刑考验期的冀某,应该要更加遵纪守法才对。

可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时,却顺藤摸瓜查实了冀某多次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冀某先后8次前往某按摩店,以200元一次的价格与不同女子发生了关系。

交易记录显示,冀某每次均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嫖资200元,2024年6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冀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因冀某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即冀某被处7日拘留并处3千元罚款。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冀某所在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4年6月4日,书面建议原审法院撤销对罪犯冀某的缓刑。

此时,距离冀某四年缓刑考验期仅剩下5个多月。

法院认为:

罪犯冀某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8次嫖娼,并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依法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综上,法院撤销对冀某的缓刑判决,对罪犯冀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且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冀某要到监狱再服刑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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