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女子患癌后,无法继续照顾90岁的母亲,她花6000元给母亲请了一个保姆,并要求侄子和外甥女一起负担照顾老人的费用,可侄子却认为自己对奶奶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即使自己把钱给了姑姑,姑姑也不一定用在老人身上。女子大怒:当年弟弟去世时,侄子说会照顾老人,母亲一分遗产都没要。女子母亲将孙辈告上法庭,要求隔代赡养,法院判了。
(来源:象山区人民法院)
李秀娟拿着肺癌确诊书,大哭了一场,自己倒是没什么,她更操心的是90岁的老母亲没有人照顾。
本来他们姐弟3个,父母晚年也不会太孤单。可1992年,大姐李秀云英年早逝,大姐的女儿李洁琼跟着父母一起生活。
2006年父亲去世,母亲独自生活在老房子里,也没有退休金,每月靠500元的生活补贴过日子。
2014年,弟弟李秀楚去世,那时侄儿李晓光已经长大成人,李晓光口头承诺,自己以后会好好赡养奶奶王老太的。
母亲没有多想,配合孙儿,办理了公证,双方约定:王老太放弃继承儿子的一切遗产,李秀楚名下的一套房产、70万银行存款和公积金,都由李晓光继承。
之后,李晓光每月向奶奶支付1000元生活费,那时母亲身体硬朗,基本能够生活自理,李秀娟只需定期过去看看母亲,给母亲添置一些生活用品就可以了。
可2020年,母亲生活无法自理,李秀娟开始请钟点工帮忙照顾母亲,而她自己也是一身病痛,跑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
李秀娟只能给母亲请了一个住家保姆,照顾母亲的一日三餐,保姆工资为6000元每月。
李晓光得知奶奶的情况后,每2个月给表姐李洁琼转账4000元,让表姐用于补贴奶奶的生活费。
可2023年3月之后,李晓光突然不再向老人支付任何的费用,李秀娟多次要求他继续支付生活费。
可李晓光却说:姑姑作为奶奶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且姑姑从国企退休,每月有稳定、丰厚的养老金待遇,姑姑名下有2套房产,经济状况良好,完全能够负担奶奶的生活费用。
而自己作为孙子,并非赡养义务人,并且即使自己把钱给了姑姑,姑姑也不一定把钱用在奶奶身上。
看到侄子如此的薄情寡义,李秀娟勃然大怒:当年要不是侄子花言巧语说要赡养老人,母亲怎么会放弃继承弟弟的遗产呢。
再说,母亲如今老年痴呆,被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自己年岁已高,疾病缠身,已经无力单独照顾母亲了。
李秀娟以母亲的名义,将侄子李晓光、外甥女李洁琼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1、李秀娟认为李晓光和李洁琼作为孙辈,在自己无力赡养母亲的情况下,对老人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李秀娟出具了自己的诊断书,住院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疾病缠身,需要看病求医,自己已经没有能力继续照顾母亲了。
另外,自己每月退休工资为4100元,自己需要吃饭看病,母亲的保姆费就是6000元,自己无法单独承担这些费用。
李晓光和李洁琼都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因此她希望两人跟自己一起赡养母亲。
2、李晓光和李洁琼的态度截然不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李晓光认为:姑姑作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赡养奶奶,而自己作为孙子,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人,因此无需赡养。
李洁琼则表态:自己是外婆一手带大的,之前一直有赡养老人,之后也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3、法院判决:李晓光、李洁琼对王老太均负有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本案中,王老太现已91岁高龄,患有重度老年痴呆,完全没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护理。
2023年11月后,王老太的生活补贴涨至1000元每月,但是这1000元不足以负担老人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等。
王老太的三个子女、大女儿和小儿子已经去世,二女儿李秀娟现年66岁,未生育子女,且于2020年被诊断为肺癌,需定期复查及看病吃药,无力单独照顾王老太。
李秀娟的退休工资扣减掉自己的生活开销、医疗费用外,没有能力负担王老太的全部养老费用。
法院认为:李晓光作为孙子、李洁琼作为老人的外孙女,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王老太尽到赡养义务,并且李晓光继承了父亲李秀楚的全部遗产,更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晓光向王老太补齐2024年3月之前的生活费15000元,医疗费6527元。
之后老人的生活、护理、医疗等费用由李晓光、李洁琼和李秀娟各自承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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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