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名辅警发现一辆货车超高,将其拦下后,当场给司机开了一张100元罚单。

晴澍聊社会 2024-10-11 15:32:30

海南三亚,一名辅警发现一辆货车超高,将其拦下后,当场给司机开了一张100元罚单。司机认为辅警没有单独执法权与辅警理论,未果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确认辅警违法,但并未撤销处罚。司机不服,而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货车司机张某开车途经一路口时,被一名辅警拦下,辅警认为其驾驶的货车超高,拍照取证后,当场给其开了一张100元的罚单。

张某认为辅警没有单独执法权,与辅警理论,未果后,先是向市民热线投诉,而后又一纸诉状将辅警所在的交警队告上法庭,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队对自己的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中查明,涉案行政处罚确实是辅警在交警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交警署名也是辅警代签。

指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0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1名交通警察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14条、第18条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单独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人员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认为,张某主张交警队作出案涉处罚的人员为辅警,属于程序违法的诉讼事由,应予以采纳。

但是一审法院同时指出,《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认为,张某违法事实清楚,正确确凿,交警队在处罚幅度内,适用简易程序对张某作出处罚,并告知张某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同时告知了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交警队虽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但不足以撤销被诉行政处罚。

综上,判决确认交警队对张某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违法。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张某认为:第一、自己的货车当时并不存在超高行为,自己的货车为轻型普通货车,对应的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2项“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的要求,该要求具有确切的数字为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而一审中并未就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及所运载的货物的高度进行任何认定,仅有一条粗略的“该车辆载有明显高于车厢的货物”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辅警单独执法并作出处罚,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一审判决在交警队的行政处罚行为严重程序违法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仅确认该行为违法而不撤销该行政处罚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交警队辩称对张某的处罚,除了是由辅警作出,属于程序违法,并无其他任何问题。一审法院仅作出确认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除了查明涉案行政处罚是辅警在交警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交警署名也是辅警代签外,还查明辅警并未实际测量案涉车辆载物的高度,仅仅是目测案涉车辆所载物体即认定超过驾驶室的高度。

认为,交警队并未查清涉案车辆装载是否超高,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交警队对张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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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11 20:01

    监狱里出来的都能当一审法官。错了都不改。[赞]

  • 2024-10-11 23:56

    知法犯法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