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凌晨4点多,男子开车去外地见女友,路上追尾大货车,当场车毁人亡。他的父

阿柯说社会 2024-10-12 17:46:02

江苏南京,凌晨4点多,男子开车去外地见女友,路上追尾大货车,当场车毁人亡。他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欲绝,将男子的女朋友,和其他4名一同饮酒的人告上法庭,索赔64.7万元!

(案例来自北青网)

凌晨4点多,老杨和妻子正在家里睡觉,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他们26岁的儿子杨俊出车祸当场去世。

老杨的妻子忽闻噩耗当场昏了过去,老两口跌跌撞撞的去见了儿子的最后一面。

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老杨和妻子痛不欲生,将儿子的后事办理完后双双病倒。

儿子还没结婚,也没给家里留下一条根,就这么走了,父母怎么能不痛心。

事后,老杨夫妻了解到,儿子是当天晚上喝了酒之后,凌晨4点钟了,还开车去外地见他的女朋友汪倩,才出了这么大的意外事故。

他们认为,祸根就是杨俊的女朋友汪倩。深更半夜,如果不是汪倩一直要求儿子去见她,杨军也不会酒后驾车去外地。

而且在儿子出事之前,两人通了十几次的电话聊天。

汪倩肯定知道杨俊是喝了酒的,但她既没有劝说男友不要酒后驾车,也没有报警来阻止。

所以杨俊的意外去世,汪倩是有责任的。

于是老杨夫妻找到汪倩,指责她害死了自己的儿子,并向汪倩索要赔偿金。

谁知,王倩根本不吃这一套,在多次解释之后,老杨夫妻仍然纠缠,王倩干脆将他们轰了出去。

老杨夫妻在汪倩那里连句好话也没得到,转头又找到了当天和杨俊一起喝酒的4个人。

老杨夫妻认为,作为朋友,知道杨俊喝多了酒,就应该把他安全送回家。

但是,他们并没有阻止他酒后驾车,也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所以,几个人应该对杨俊发生意外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杨俊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KTV歌厅,由于工作原因,他几乎每天都有应酬。

事发当天,杨俊请了几个朋友在KTV喝酒唱歌,下班后又把店里的员工一块叫来聚餐。

店里现成的红酒、洋酒和啤酒应有尽有,杨军酒量大,喝酒就跟喝凉白开似的。

一块聚餐的人都喝不过他,有的人喝到一半就跑路了,有的干脆躲到卫生间不出来。

餐结束时已是凌晨4点,只剩下连杨俊在内还有5个人。

杨军喝了酒,特别想去见女朋友,而女朋友汪倩家住在盐城。

等大家都走了以后,杨俊开始和汪倩通话聊天,两人一连打了十几个电话。

随后杨俊开车上了高速,可能是酒喝的太多,上高速不久他开始就犯迷糊。

凌晨4点45分,杨俊驾车追尾一辆大货车,当场车毁人亡。

老杨夫妇伤心之余觉得,儿子的意外,和他的女朋友汪倩脱不了干系。

还有和杨俊一同喝酒的那些人也有责任,明知杨俊喝多了却没有及时劝阻。

于是老杨夫妇把5人一块告了,共索赔64.7万元!

对此,5人都觉得自己很冤枉,首先是汪倩,她认为,虽然杨俊喝了酒,但并非自己让他酒后驾车

更不知道他会从南京开车来盐城,自己确实没有邀请杨俊来自己家。

当天十几次的通话,是在杨俊喝酒期间,开车之前。

再说,杨俊本身就是开KTV的,小酒天天喝,车也天天开,自己和他根本不在一个城市,总不能天天举报他酒驾吧?

所以汪倩认为,杨俊的意外事故,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老杨夫妻找她要赔偿是无理取闹。

和杨军一块喝酒的那几个人也都表示,杨军的意外事故和自己无关,当天员工群里还发了酒后不要开车的提醒。

聚餐时杨俊想喝酒,就他那脾气,谁也拦不住,谁不让喝就给谁急,没人让酒、拼酒、灌酒。

杨俊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酒后不开车的道理。出了事只能怪他自己。

见所有人都把责任推的干干净净,老杨夫妇肯定不会就此罢休。

他们聘请了律师,把5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64.7万元,为儿子讨回公道。

1、和杨俊一同饮酒的人,对杨俊的酒后驾车行为负有劝阻、照顾和保障其安全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上对于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

如果4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或者在明知杨俊饮酒后,未加以劝阻其驾车,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能够证明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和劝阻,且杨俊执意酒后驾车,那么共同饮酒人的责任会相对减轻。

2、汪倩与杨俊的通话,对他酒后驾车行为产生影响,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驾驶人在开车时因通话导致事故,与通话的对方通常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通话对方明知驾驶人正在开车,仍故意干扰、教唆或促使驾驶人做出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对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汪倩对杨俊的驾车行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那么她的责任很难认定。 法律既要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过度追究无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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